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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4)

2016-08-17 01:06
导读:三、税收管理权和权限(limitsofauthority)的确立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政府之间,主要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收收入,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立法权

三、税收管理权和权限(limitsofauthority)的确立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政府之间,主要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收收入,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立法权的制度,它是国家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征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体现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行使课税及其管理权,立法权过程中的权力分配关系。税收管理权是指贯彻执行税法拥有的权限。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限范围,他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税收立法权;二是税种开征停征权,是指税目增减,税率(TaxRate)调整和减免权。由于世界各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发展情况的不同,分税制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主要体现在税收管理体制,地方税种的划分,税收征管三大方面上。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国际比较
按照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和范围划分,税收管理体制基本上有四种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税源共享模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集中税权,分散事权模式;三是德国为代表的税权集中,税种共享模式;四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大权集中,小权分散的模式。尽管各国税收管理体制都有不同的具体形式,但是他们共同规律也是很明显:A,分税制是建立在税收管理体制核心,是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一种方法,B,实行适度分税制的国家,既设中央税,地方税,又设共税,税收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管理权限较少;C,实行彻底分税制的国家只设中央税地方税,不设共享税。而且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管理,征收也完全分开,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相对较大;D,不论是彻底分税制国家,还是中央适度分税制国家,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中央集权国家,中央和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划分都是根据自己的历史、政治、经济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E,分税制国家制国家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税权与事权则不对应,征税权定国家介入国民收入的一项手段,由此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通过税收上缴,税收返还,转移支付等方式在各级政府间进行分配;F,国际上实行分税制国家,都在法律上明确中央税收的优先课征权,以及执法的优先地位,如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都征收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征收所得税只能按照联邦国税局确定的所得税额征收,不得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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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国以来,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
建国以来,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与财征管理体制相适应,税收管理体制有五次较大的变动:
1.第一次是1950年全国税政集中统一,各项税法由中央制定,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增减调整,都只由中央集中掌握。
2.第二次是1958年税收管理权限的较大下放,凡属可由省、市、自治区管理的税收,都交给省、市、自治区管理。
3.第三次是1961年适当收回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凡属工商统一税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盐税税额的调整,都应由中央批准。
4.第四次是1973年继续下放税收管理权限,属于个别产品和纳税单位的减免权,交地方掌握,企业适用的税率,由地方税定,进一步扩大了地方管理权限。
5.第五次是1977年进一步明确划分管理权限,由中央适当收权,对税收管理权限作了进一步明确划分,适应的把部分税收管理权限收归中央掌握,以利于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发挥地方积极性。
(三)划分中央、地方税制及其管理权限历史发展
1.建国初期各税统管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除农业税外,在城市统一设置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1950年3月3日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则是规定:“除了准征收的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的一切收入,均为中央人民政府财征部统一调度使用。”
2.1958年开始下放某些地方税管理权
1958年6月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对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等七种税收,在划为地方固定收入的同时,把税收管理权也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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