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西方权利观念差异之原因(3)
2016-12-22 01:21
导读:三、在谈到权利时,地要提及权力。在上权利和权力的主体都是公民。“权利实质就是被认为正当的权力[4]”,而权力天生为权利而生,它之不过是公民权
三、在谈到权利时,地要提及权力。在上权利和权力的主体都是公民。“权利实质就是被认为正当的权力[4]”,而权力天生为权利而生,它之不过是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是公民为更好地行使权利而自动放弃的一部分力量。
权力的存在,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存在的必要条件;权利则是公民在存在、发展中必不可少的正向价值。而权利与权力的总和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整体,这就意味着两者在发展之中必处于一个此消彼长的状态。
一个国家要强大到足以平内乱、抵外侮,就必须有强有力的中央政权,也就意味着其权力要足够的大。而一个国家要足够的文明、富强,则必须有一种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时至今日,我们所见到的最好的一种秩序无疑是法治。作为现实权力享有者的施政手段,首要的,它必为权力者维护权力强力服务;尽管它也作为权利的保护者,但其保护的软弱性决定了其根本不足以同前者相提并论。
权利与权力必须是在其社会中相互作用的。而一个社会的政治形态如何,能充分地反映其权利和权力的制衡状态,从而也着该社会的权利观念的形成与发展。纵观人类的历史,就政治形态而言,总体上呈现两种态势:人治与法治。人治的实质是权力的极大化和权利的极小化;法治的实质则是权利的极大化与权力的相对极小化。但就现实而言,法治顶多也不过是权利足够与权力抗衡的一种状态而已。
中国的历史实质是一部人治的历史。从夏至清都是赤裸裸的人治,后来的国民党政权也不过是人治的变种,而新中国建立后的一个相当长时间里,毫无疑问是人治。尽管我党在口号上宣称“主权在民”、“为人民服务”,但在一个缺乏监督的“一把手独断制”下,那也不过仅是口号而已。在一个人治的社会里,大众根本无法将自己的权利触角伸向任何一个禁区,历史上,其不断地反抗也不过是一种为生存疲于奔命而又为另一个人治利用的可怜的挣扎。而政治上的高压与另一个稍好人治的出现,使得其矛盾而又麻木地安于现状,故其权利观念裹足不前。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其实,西方进入法治社会的历史并不悠久。曾经一度照样是人治,还有比人治更荒唐的神治。直到以美国为代表的宪政制度的出现,权力之间得到有效的制衡,才使公民的以选举权为代表的一系列政治权利得到了保障。此时,权力者由权利者产生,并依照宪法忠实地为权利者服务;权利者在行使权利,尤其是在行使政治权利的过程中切实地感受到自己的国家主人的地位,其权利的观念意识便也有利质的飞跃,其权利观念也就远远摆脱了原始的“生存权”,甚至是“发展权”的束缚。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中西方社会里呈现了不同的态势。权力的绝对与否使其社会的权利观念产生了较大的差别。绝对的权利必将导致绝对的腐化。而在一个腐化的权力者的高压统治之下,公民的权利意识要么在沉寂中爆发,要么在沉默中死去。而纵观中国历史便不难看出,公民的权利意识出奇是在爆发之中死去,实却可悲,实却可怜。
四、在对比中西方权利观念之时,我们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当一部法律出台时,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人和西方的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西方人是在考虑如何更好地遵循,而中国人却是在苦思其漏洞;西方人把遵守法律看着是一种权利,而中国人完全把它当成是一种义务。由以上的一个经典,其中西方“人”的差异可见一斑。当然,人天生平等,自然不会有优劣之分。但不同社会之中的人其相应的体质、觉悟、观念等一系列的东西却有着巨大的差异。
在对比中西方人的时候,我们可以隐约感受到中国人似乎少了点什么东西,那应该是一种斗争意识吧,尤其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尽管是大众的斗争才促使中国的朝代更迭,也勉强地推动着中国历史的发展。但我们应该看出,那完全是一种盲目的出自于人的本能的斗争。相对于中国人“长期沉寂——激烈斗争——再次长期的沉寂——再次激烈的斗争”的斗争模式,西方人的斗争特别是为权利的斗争则是持续的,时时而在的。他们并不以是否侵犯自己的权利底线为尺度,而是以是否触及自己的正当权利为标准。我们都知道,中国人是最讲究“权利与义务”的谐调。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讲究谐调的民族,至今也还不明白一个浅显而和谐的道理——“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