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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宪政

2017-02-26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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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美国在国际上赤裸裸地实行霸权主义,令世人侧目。但在国内,就其体制而言,人们似乎又难以不承认它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最近,我读了任东来教授等著《美国宪政历程: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感到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美国有些地方还是值得其他致力于法治的国家借鉴的。下面谈谈我读此书后的几点主要体会。


从宪法到宪政的制度保证

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宪法,有些国家宪法比美国宪法更加完美,但是,其中有些国家的宪法只是一纸具文,只有宪法而无宪政和法治。美国则不仅有宪法,而且有宪政和法治。为什么有这种区别呢?所谓宪政和法治,就是要在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是主体,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凌驾于宪法之上,否则就谈不上法治。商鞅相秦时,即使我们承认当时秦国曾在短时期内做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王子上面还有个具有绝对权力的秦王,不受法的约束,所以商鞅后来免不了“车裂而死”的下场。这不能算是法治。自汉至清,虽然上不断出现“人治”与“法治”之争,但因为存在一个凌驾于法之上的专制君主,根本上不会有真正的法治。民国时期,只有军阀统治,《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过是一张废纸。新中国成立后,尽管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如邓小平所说:“许多重大往往是一两个人(注:实际是一个人)说了算,别人只能奉命行事。”(《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第132页)这当然也谈不上宪政和法治。何以如此呢?本书作者任东来说:“从宪法到宪政,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本书正文第8页)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没有一种制度保证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或法的主体地位。美国政治体制中则有这种制度保证。根据美国宪法,立法(国会)、行政(总统)和司法(联邦最高法院)三权是彼此独立、互相制衡的。而且从1803年起,联郑最高法院便具有司法审查权,即对宪法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样,它就有权监督立法权、财权、人权、军权、治安权、外交权等大权在握的国会和总统,裁定包括国会在内的各级立法部门通过的、包括总统在内的各级行政当局的政策行为是否合乎宪法的规定,判决哪些法律或政策违宪。而这些裁定和判决,是国会和总统必须遵守也得到遵守的。所以在美国不存在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绝对权力,这就是美国成为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比如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形势的,在布朗诉托皮卡委员会一案中,否定自己以往的判例,裁定在公立学校中实行种族隔离是不平等的,是违反宪法的;公立学校应实行黑白合校。这一判决,立即引起南部各州的强烈反对和抵制。艾森豪威尔总统虽然也不喜欢此一判决,但当1957年阿肯色州州长奥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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