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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

2017-02-24 01:01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市场支配地位之认定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份额 内容提要: 市场支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市场份额

内容提要: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各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一个关键。市场支配地位包括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占等类型。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采纳“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的标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程序与规则是: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其次测算市场份额,再次考察其他反映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因素,综合以上因素得出认定结论。 
  
      反垄断法有三大支柱内容: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合并控制。为了达到完善竞争的目的,反垄断法一方面通过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和加强进行监督和控制,另一方面,在市场支配地位已经形成和加强或无法阻止的情况下,则禁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然而,目前国内对此的研究明显落后,实践几乎是一片空白。2007年8月31日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八、十九条粗线条式地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这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但仍有待细化。鉴于此,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考察借鉴国外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分析和研究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类型、认定标准和程序规则的问题。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nt Position),又称控制市场地位,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使用的概念,其他的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则没有使用这一术语。相对应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使用了“垄断力”(Monopoly Power),日本的反垄断法使用了“垄断状态”一词,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竞争法使用了“独占”,匈牙利的反垄断法使用的则是“占有经济优势”。尽管各国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使用的称谓不同,但所指的经济现象是大致相同的,即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的影响。


      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一种状态,具有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1]。还有学者认为,市场支配地位通常是指“企业或者企业集团能够左右市场竞争或者不受市场竞争约束的市场地位”[2]。这是从对竞争的影响的角度作出的定义。欧共体法院在1983年Mechelin一案中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所享有的经济能力地位,这种能力地位能够使该企业无需其竞争者、顾客和最终消费者的反映,而采取显著程度的独立行动,来妨碍相关市场内有效竞争的维持”[3]。美国最高法院在1956年的杜邦公司案中,将垄断力定义为“企业控制价格的力量或者排除竞争的力量”[4]。
      我国的《反垄断法》借鉴德国的做法,也使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术语,并在第十七条对其作出如下定义:“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该定义将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两个条件作为选择性条件:一是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即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二是对竞争的影响,即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显然,两个条件是从不同角度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的,然而它们之间不是补充关系而是并列关系,这就意味着,实践中只要企业具备其中条件之一,即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事实上,这两个条件所界定的概念外延并不完全一致,符合企业在市场中地位条件的情况主要是独占、准独占和突出的市场地位的状态;符合对竞争影响的条件的情况则不仅包括独占、准独占和突出的市场地位的企业,也包括相对优势企业(注释1:笔者认为,相对优势企业不宜被等同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因为相对优势企业不可能实现控制其所处的相关市场上的所有商品的价格等交易条件,更不可能排除所有的竞争,而只是限制了与自己交易的很小范围的竞争。)。因为相对优势企业也会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形成一定的阻碍、影响。由此,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对两个条件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影响到法律执行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主体方面,它可以由一个企业单独拥有,也可以由少数几个企业共同拥有。(2)本质上,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特殊的市场地位,是支配企业的独立于竞争之外的一种市场地位。(3)表现形式上,它常外化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等。综上,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等交易条件并能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的市场地位。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
      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分别就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同形态作出了规定。根据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的规定,将市场支配地位分为独占与准独占、突出的市场地位和寡头分占三种情形,这是依据市场集中程度的不同进行划分的。我国《反垄断法》则删去了原草案中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情形的规定(注释2:反垄断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的;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的;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研究在我国没有意义。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能为认定一个企业或几个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上述类型,就可以认定这个企业或这些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笔者认为,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仍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一)独占与准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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