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目的探讨(2)
2017-02-27 01:08
导读:二、行政诉讼目的诸说 ,权利救济说、行政法治维持说和纠纷解决说,构成了我国学者探讨行政诉讼目的焦点。 在民事领域中,禁止自力救济是民事纠纷
二、行政诉讼目的诸说
,权利救济说、行政法治维持说和纠纷解决说,构成了我国学者探讨行政诉讼目的焦点。
在民事领域中,禁止自力救济是民事纠纷解决的一项基本要求。行政管理不同于民事活动,它所具有的公共性和公益性,使得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具有了自力救济的权力。“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享有实现自己意志的全部特权,这既可以通过命令权的行使,将自己的单方面意志加之于相对人一方,为其设定义务,还可以通过处罚权的运用,对不服从命令、不执行行政机关意志的相对人给予惩戒制裁,更可以对负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的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将自己的意志变为现实。”而公民、组织一般处于弱者的地位,不具有强迫管理者接受己方意见的能力。因此,消除此种不对等性,为相对方提供一个权利救济的途径和场所,是行政诉讼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由此决定了行政诉讼目的的特殊性。“行政救济主要是在行政作用给国民权益造成侵害或负担的情况下,根据该国民的请求,通过一定机关防止和排除其侵害或负担,以保护、救济国民的权益。”
当然,法院并非是解决行政争端的唯一场所。现实中,相当多的行政争端事实上是由行政机关通过职权(非以协商或和解方式)加以解决的。由于行政为执法部门,法律所具有的公平分配现有资源以及调整各种利益冲突的功能,使行政也具有了以国家名义单方解决社会纷争的功能。通过行政诉讼方式由法院解决行政争端,除可以用运用正当的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包括行政争端在内)保障公民的权利,“众多形式的司法程序就是用于解决冲突纠纷的人类文明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