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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权处分(7)

2017-03-03 01:12
导读:(2)无权处分与不(3)当得利制度 首先,当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又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在有偿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因善意取得此法律上的原

  (2)无权处分与不(3)当得利制度 
  首先,当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又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在有偿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因善意取得此法律上的原因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在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没有不当得利的存在。而在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因为存在着利益得失的关系并且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在无偿的情况下,虽然从逻辑上讲受让人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因为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也不构成不当得利。而无权处分人因为没有获取相应的对价,因此也不是不当得利。所以权利人只有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责任,当无权处分人没有过错时,因为此种一般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故无权处分人将免除责任。此时,不能局限于法律的逻辑框架,而应该考虑公平正义和社会良心,也应该创设出权利人对受让人的不当得利制度,受让人直接向权利人返还不当得利,从而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其次,当受让人为恶意的情况下。又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在有偿的情况下,因为权利人仍保有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可以直接向受让人提出所有物返还请求。此时无权处分人所获得的价金并不是该标的物的对价,所以权利人不能向无权处分人提出返还不当得利。但是如果权利人已经回复其所有权,在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得失的关系,受让人可就其已经给付的价金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在无偿的情况下,权利人当然保有所有权,所以在这三种人之中并不存在不当得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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