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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律思考(1)(4)

2017-04-11 01:16
导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注3]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注3]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除次此之外证人不能拒绝出庭作证,但现实中证人往往以各种借口随意不出庭,就连法院下达了出庭作证通知书也无济于事。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证人保护机制初探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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