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法律思考(1)(4)
2017-04-12 01:08
导读: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将死刑适用到何种程度,应由一个国家依照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对死刑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共
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将死刑适用到何种程度,应由一个国家依照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对死刑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共识是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具体联系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实际阶段,最佳的选择就是严格死刑程序,逐步减少死刑,正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言:“出于国情,中国不能够取消死刑,但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1、我国还不具备取消死刑的群众基础。死刑在我国已经流传了几千年,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在2006年3月11日所说的一样:“‘杀人偿命’等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死刑的存在仍有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确实,如果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草率取消死刑,会在广大群众的心理上产生不良的影响,会让一些犯罪分子气焰更加嚣张,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会难以得到保障。特别是一些社会地位相对较低的群众,会感到自身安危更加难以保障,扬善惩恶会受到冲击,社会正义会受到冲击,社会风气会受到影响。应该说,绝大多数群众还是赞成执行死刑的,他们还难以接受取消死刑这一事实,草率取消死刑,可能会引起社会较大的震动,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所以,目前取消死刑的群众基础还不具备,群众的心理能力也难以承受。
2、社会转型也决定了我国尚不具备取消死刑制度的社会基础。目前,我国还处于新旧两种体制的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健全,法制对每一个人的约束还处在强制执行、被动执行阶段,人们执行法律的自觉性还不强。更多的时候是被动执行、被迫执行。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犯罪现象还比较突出,犯罪问题还比较严重,贪污、腐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问题还比较多,有的性质还十分恶劣,社会影响还十分大,破坏性也很强,同时一些恶性刑事案件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生命健康和财产的犯罪还有上升的趋势。如果不对这些社会不法分子处以极刑,就难以起到惩恶扬善的效果,发挥弘扬正义的作用。如果取消死刑,会让这些犯罪分子更加丧心病狂地进行犯罪活动,更加不顾法律的尊严。所以,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取消死刑的社会基础。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是否对罪犯执行死刑,与人权没有直接关系。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看,罪犯是否应该执行死刑,主要看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看罪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人权问题,主要针对的是对人身权、自由权、人格权等的侵犯、伤害、损害。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执行死刑只有在罪犯没有达到死刑条件,而强行执行的情况下,才可能与人权挂上钩。即使这样,有的也只是法律的运用出了问题。
4、我国在执行死刑问题上是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世界发展的趋势减少死刑直至取消死刑,但从实然性上来说,死刑的废止是一个在国家社会历史状况背景下进行的曲折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意大利、西班牙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情况。” “近年来,英国国民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也日高。”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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