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与行政法制监督问题浅议(1)(2)
2017-08-04 01:04
导读:中国的行政法制监督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封建社会的监察御史,到近代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分立”,都体现了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国行政法制监督的不同
中国的行政法制监督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封建社会的监察御史,到近代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分立”,都体现了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国行政法制监督的不同体系和内容特点。但从50年代后期,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处于废止的状态。改革开放以后,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相继得到了建立,政法委员会、人大法工委、法制办、审计署、监察部、党的纪检部门相继成立。90年代陆续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和《行政复议法》,初步形成了一个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这一体系具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制监督。
第一、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即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体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二、国家司法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即以国家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实施的审判监察和检查监督。
第三、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即上下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之间形成的一般行政监督,以及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所实施的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等专门行政监督。
第四、社会监督,包括政党的监督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监督和人民的监督。
在上述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监督机构有
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社会的,可谓不少,具有中国特色,也符合中国国情.但是,这一监督机制现在还不完善,不健全,有是尚不能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效果还不理想。
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明显缺陷很大程度上暴露了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种种缺失和不足。
(二)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整体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配合沟通和有机协调,或推诿谦让或重复监督,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权利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在体制设计上有所欠缺。无论是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还是监察、审计监督等,由于分散的监督,主体在隶属关系上自然是受多重领导的制约。权力机关监督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监督制,难以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宪法赋予了其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人大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只是借助于人大会议期间的审议和质询,对日常的政府行为的监督鞭长莫及。司法机关监督力量偏弱,而且主要进行着事后监督,只能做一些修修补补,在监督内容上也较为狭窄,行政诉讼中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未作受理。内部监督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象专业监督,即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也还未建立高效而相对独立的监督。专业监督部门作为行政系统内部地位相对较低的部门,,往往是监督不力,同时,也出现无力监督的现象。社会监督,除了中央纪委查办大案要案的力度加强之外,其它如新闻监督、人民监督并未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这主要表现为:一是各监督机构在职能配置方面相互交叉重复,责任不清,在监督运作过程中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联系。二是整个监督体系未能形成“主辅匹配,环形封闭”的系统,群龙无首,缺乏关于监督的决策力、规划力和协调力,从而导致诸多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如对一些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多层次、多构成的公职不法案件的处理,要么几路兵马同时“兴师问罪”,弄得发案单位无所从;要么相互推诿、“踢皮球”,长期拖延不办;要么撒手不管,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和有效性,甚至还有相当一些行政领域处于“监督真空”状态,如:对建宪行为的监督,对军事委员会的成员及其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于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国家行为、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行为和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的监督。各监督主体之间各自的监督范围、领域、权限划分不清,不胜任不明,没有形成疏而不漏的监督网络,存在大量“虚监”、“漏监”等问题,影响了监督行政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