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与行政法制监督问题浅议(1)(4)
2017-08-04 01:04
导读:三、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发展动向 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的发展出现了以下几个新 。 首先,建立整体的监督体系,监督向全方位、多层次发展。有的学者指
三、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发展动向
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的发展出现了以下几个新 。
首先,建立整体的监督体系,监督向全方位、多层次发展。有的学者指出在“行政国家”出现之后,行政权日益膨胀,尤其是当代社会,科技进步的结果使立法权和司法权逐渐旁落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越来越多行使着准立法和准司法的职能,立法和诉讼更多地伴随着科技内容。而议员和法官往往缺乏相应的科技知识、经验和技能,故对行政制约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一种力量已不足以监督、制约行政权。因此,应建立起整体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整体作用,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使监督体系更趋高效、科学,整体监督力量更强大。
其次,实行全过程监督,就是指对行政权的监督应形成一个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再到事后监督这样一个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因为公靠事后监督对行政权的监督已不太适应,在行政权的运行之前,就必须对之进行控制和规范,使之走上规范化的运作°行政权的运行过程中,应实施审批、核准、说明理由、公开、听证等使行政权得到监督控制;随后,再实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质询、事后调查、调阅资料等事后监督,从而形成一个全过程的动态监督。
再次,行政法制监督向着法制化、程序化发展。监督制度将在立法上进行完善,作出有法可依的监督,同时,监督程序也日益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行为一样具有严格的程序,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一方面,保证监督主体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力,另一方面,又可以防止监督主体滥用监督权力,行政执法程序贯穿于整个监督的过程的始终。
最后,行政法制监督逐步走向实效性。监督权力赋予了具体的执行机关对行政主体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避免监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如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首先进行了立法,使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有了法律上的依据。接下来在实际中赋予了议会监察专员与法律上一致的权力,使议会监察专员的监督工作得以切实开展。对行政行为作出广泛而有力的监督,取得积极的效果。这一制度为许多国家所广泛采用,并日益走向完善。许多国家在完善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也开始比较重视监督的切实可行化。出现了许多具体监督部门,如新加坡的反贪局,香港的廉政公署。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浅谈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
浅谈我国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