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理义务——兼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经理(4)
2017-08-04 01:14
导读:1、忠实义务 即经理在职期间应诚实信用地行使其职权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善意作为的义务。忠实义务要求经理时刻为公司利益着想,管理经营公司业务时
1、忠实义务
即经理在职期间应诚实信用地行使其职权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善意作为的义务。忠实义务要求经理时刻为公司利益着想,管理经营公司业务时,毫无保留地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不得利用其职位为自己获得不当利益。忠实义务涵盖以下内容:
(1)诚信义务,即诚实信用义务。是指经理负有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为公司利益忠诚、尽心、积极地执行其职务,完成其职能的义务。该义务源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2)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28】竞业禁止义务是指经理在公司任职期间内不得为自己利益之目的而进行属于其任职公司的营业范围内行为,也不得为自己利益而抢夺自己服务的公司的商业机会并不得兼任其它同类业务事业的经理之义务。
(3)避免与公司利益冲突交易的义务。是指经理在职期间内负有不得为自己利益而与公司进行交易(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外),也不得为他人利益而与公司进行交易的义务。这是民法代理制度的“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禁止规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4)披露、报告义务。是指经理在职期间内就公司交易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信息负有向董事会披露的义务,就其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重要事件、经营状况、人事任免等负有向董事会报告的义务。
(5)不得利用公司机会谋取私利的义务。即经理在职期间内负有不得利用其经理职位在从事其职务行为时将获取的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义务。商业机会是公司盈利、生存的重要条件,它的存在可以使一个公司死而复生,兴旺、发达,它的失去可能导致公司的亏损、破产和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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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接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的义务。即经理在职期间内负有不得接受交易相对人贿赂及其他各种非法收入而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劝诱同事、公司高级职员脱离公司的义务。即经理在职期间内负有的,不管何种原因均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劝诱同事、公司高级职员辞职、离职而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8)不得诱使公司的客户转向他人的义务。即经理在职期间内负有不得为私利诱使本属于公司的客户转向他人而与他人进行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9)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的义务。即公司经理在职期间内负有不得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义务。
(10)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义务。即经理在职期间内负有不得违背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而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义务。
(11)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义务。
(12)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义务。
(13)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义务。
上述是经理在职义务中忠实义务的基本,是公司对经理的最基本的要求,要求经理在执行职务,履行其职能时忠于公司,个人利益从公司利益,不得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
2、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经理在其经营管理中必须以特有的技能、水平、管理经验、专业知识,积极的谨慎态度及相应的注意程度去合理地经营判断、处理公司事务的义务。在经理的多重职能性质下,该义务是经理作为高级职员、代理人、公司机关、公司代表的内在要求。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勤勉义务。系指经理在管理经营公司事务时,应积极地妥善地履行其职责,勤于管理,努力提高公司效益而应对公司所负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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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谨慎义务。系指经理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谨慎义务。它要求经理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稳妥、小心、尽心尽力地为公司的利益而作出各种决定、行为。
(4)经营判断义务。是指经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须运用自己的管理经验、才能、专业知识,以谨慎的态度,勤勉稳妥地对所要处理的事务作出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合理经营判断的义务。构成经营判断义务的三个条件:①经理与该项交易无利害关系;②经理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掌握的有关经营判断的信息在当时情况下是妥当的;③经理有理由并相信其掌握的有关经营判断信息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29】经营判断义务体现了经理具有高级职员、公司机关,公司代表、代理人的职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