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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理义务——兼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经理(5)

2017-08-04 01:14
导读: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经理在其任职期间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或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商业秘密等负

3、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经理在其任职期间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或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4、签名盖章的义务。【30】
签名盖章的义务是指经理在职期间内负有在公司所造具的会议记录、表册,各种内部文件、在职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各种报表按要求进行签名盖章,以示负责的义务。

5、义务。【31】
计算义务是指经理交付执行业务时所取得的金钱、物品、孳息,转移执行业务时能取得的权利,对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给公司的金钱或应为公司利益而使用的金钱支付利息的义务。
6、不得滥用经理权或越权行为的义务。
该义务是指经理的各种行为不得超越经理权权限而须限于经理权的范围,并不得滥用经理权的义务。
(二)离职义务。【32】
离职义务是指经理任期届满或被解聘或辞职而离开原经理职位应向公司应负担的义务。
离职后的经理虽然与公司终止了关于经理职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离职后可能留任公司其他非经理职务),但由于经理多重职能性质地位的特殊性,根据商法的商事行为(职务)惯性,可以得知,经理离职后仍有可能利用其原职位的影响而侵害公司的利益。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依据合同法后契约义务理论,立法上应对经理离职后须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对公司负担一定的义务予以规制。当然,经理离职后对公司负担一定义务,有显示公平之嫌,因此,根据法益平衡原则,公司应该对负担该义务的经理给予适当的补偿。
1、保密义务。
指经理离职后应对其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在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
经理任职期间内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信息。雇员离职后,可以使用受雇时获得的一般知识、技能、训练、经验。【33】作为高级雇员的经理对一般保密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只对重要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世界各国大多规定,重要商业秘密是公司(雇主)所拥有的财产特征非常明显的知识产权,离职雇员有默示的保密义务。【34】将商业秘密划分为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并对雇员(经理)离职以后的保密义务采取区别对待的立法政策,是为了合理衡平雇员(经理)的一般劳动权和公司财产经营权的关系,允许离职雇员(经理)使用一般保密信息,是出于对一般劳动权的尊重,因此类信息是雇员(经理)谋求生存的必要条件,而要求雇员对重要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实乃限制雇员的特殊劳动权,以维护合理的竞争关系,保护公司的财产经营权。【35】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2、竞业禁止后契约义务。
后契约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36】竞业禁止后契约义务是指基于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在经理离职后对公司所负有的不得为自己之利益目的而进行属于任职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不得利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商业信息和机会的义务。
对于经理离职后的竞业行为不能一律禁止,对于涉及一般劳动权的竞业行为不应予以限制;否则,经理一旦离职,就不能找到工作,其必将面临肉体消灭和生存危机,所以必须对竞业置于合理的限制之下,使之符合诚实信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应从以下方面予以规制:①时间的合理性。各国规定不同,德国为2年,意大利为不超过5年,日本为2年,瑞士为3年。【37】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一般规定为1—2年比较合理。②地域的合理性。竞业禁止的限制区域应当以经理与公司可能产生实质性竞争关系的经营区域为准,不能将限制扩大到公司未来可能开展业务的地域。③领域的合理性。只能限于经理与公司竞争关系的职业种类和专业领域。④方式的合理性。限制竞业的方式只能是离职经理不得利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所获得商业信息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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