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案件初探(2)
2017-08-04 01:26
导读:关于第三方书面陈述的观点在专家组报告中得到反映,实践中,专家组报告一般都有专门部分,概述第三方的观点。 关于参加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专门
关于第三方书面陈述的观点在专家组报告中得到反映,实践中,专家组报告一般都有专门部分,概述第三方的观点。
关于参加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期间专门为第三方举行的会议,实践中,第三方并不参加当事方的实质性会议,而由专家组专门为第三方召开会议,但当事方可以参加这种专门会议。此外,第三方一般不参加当事方第二次实质性会议。
但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专家组允许第三方参加第二次实质性会议,并且作简短发言,因为欧盟措施对第三方的影响很大,第三方的经济利益来自他们与欧共体签订的国际条约,过去针对欧盟香蕉分销措施有过两个案件,以及当事方对第三方参与问题达不成协议。[12]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上诉机构也认为,在本案中,第三方并非普通第三方,专家组允许第三方参加第二次实质性会议并且发表意见是对的。[13]在欧共体给予中国家关税优惠条件案中,南美玻利维亚等11个第三方要求扩大第三方参与的权利。专家组认为,从优惠计划对发展中成员第三方的经济影响看,本案与欧共体香蕉案(WT/DS27)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这些成员都是欧共体“反毒安排”的受惠国,在本案有实质性经济利益。因此,专家组经征求当事方和其他第三方意见后,决定给第三方增加以下权利:参加第一次实质性会议;收到当事方的第二次书面陈述;参加第二次实质性会议并做简短发言;审查专家组报告描述性部分中每个第三方自己的观点概要。此外,专家组也给予美国等非发展中成员同样的第三方权利,因为本案的结果对美国这样的给惠国有重要的贸易政策影响;从正当程序(dueprocess)的角度看,应当对所有第三方给予相同的程序权利。[14]然而,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专家组认为,欧共体荷尔蒙案专家组扩大第三方的参与权,是因为该案有特殊情况,即这个案件有很强的技术性,并且专家组决定召开一次共同的专家会议,而在本案中,情况有所不同,即不涉及复杂的事实或科学问题,并且当事方也没有要求专家组协调时间表。因此,专家组没有批准日本的要求,即获得所有文件,包括书面陈述和发言的书面稿,并且参加第二次实质性会议。[15]上诉机构认为,是否扩大第三方的参与权,属于专家组权力的范围。[16]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实践中,第三方参与案件审理的常见方式有:提交书面陈述,并在第三方会议上发表意见(oralstatement),这是比较全面的参与案件的方式;只提交书面陈述,但不在第三方会议上发表意见,甚至不出席第三方会议;不提交书面陈述,也不参加第三方会议,而只是获得案件的有关材料,对案件进行及时跟踪。
最后,第三方还可以同一事项另行请求设立专家组,即从第三方变为真正的起诉方,但争议应尽可能提交原专家组。例如,在印度药品案中,美国于1996年11月7日请求设立专家组,审查印度药品专利保护问题,欧共体是第三方。后来,1997年9月9日,欧共体也请求设立专家组,DSB也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是相同的,但主席是另一个人,因为原专家组主席无法继续任职。[17]
此外,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方利益和其他成员的利益应当得到充分考虑。这看上去是对专家组程序的一个总体要求。对于当事方的利益,本谅解相关部分规定的程序,就是为了保证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考虑。对于没有作为第三方参与案件的其他成员的利益,在本谅解第3条中也有过相应要求,例如,争端的解决办法不得影响任何成员的应得利益(第3条第5款),包括未参加案件的成员的利益。当然,第10条的标题是“第三方”,因此第1款应当主要是说明第三方参与的目的,此下各款是保证第三方利益得到充分考虑的具体保证。上诉机构也曾经指出,只有让第三方以完整、有意义的方式参加会议,才能保证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考虑。[18]
(三)上诉程序中的第三方
第三方不得就专家组报告上诉。但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陈述,并且参加有关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