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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探讨(1)

2017-08-05 01:35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我国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探讨(1)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 要: 地理标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摘 要: 地理标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际贸易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很不协调的是,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通过比较国际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模式及其选择依据,分析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从经济利益、法律属性、法律成本及执法环境方面,分析我国专门立法的必要性,提出了制定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法的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商标;原产地保护;法律成本;TRIPs协议
 
  地理标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日益受到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1]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明确要求对商标与地理标志进行国际保护。我国加入WTO后,承诺遵守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但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借鉴国外地理标志不同的立法保护模式实施了不同的法律保护范式。这不仅影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影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其他成员国获得保护,这就迫切需要我国有关部门根据TRIPS协议范式对国内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系统协调,加快我国地理标志立法及其保护体系完善。
  
  一、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模式
  
  地理标志产品因其特定的地理环境因素和人文因素,蕴涵着巨大的财富价值,大多数国家都积极地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保护。但因各国历史、文化、经济和价值取向的不同,所选择的保护模式和保护手段不尽相同。[2]
  
  (一)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以法国为代表,其早在1919年就通过了《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并成为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基本法律。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只有19个国家按照法国模式保护原产地名称,如:古巴、墨西哥、葡萄牙等国,这主要是地理标志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的选择。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商标法保护模式
  以美国、英国、德国为代表,其通过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来加以保护。这主要是地理标志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的选择。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以瑞典、日本为代表,把伪造、冒用等侵犯地理标志名称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而加以约束、禁止和制裁。如日本于1934年颁布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条规定,将假冒商品原产地标志的行为和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标志的行为作为使人产生混淆或误认的行为而加以禁止,这也是地理标志资源比较匮乏的国家的选择。
  
  (四)混合立法保护模式
  以西班牙为代表,其在商标局之外,另设地位独立的原产地名称局,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或者选择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的途径来获得对其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如果当事人选择两种保护方式的,则可获得双重保护。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规章中,有关地理标志立法方面存在多种法律保护范式,且都还处于粗线条、原则性、框架式的状态,没有形成统一的法规体系。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1.我国商标法保护模式及其现状。地理标志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国内人们对其认识程度也日益提高。我国自1994年开始就将地理标志纳入了商标法律体系予以保护。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和2002年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范式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根据商标法,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予以注册,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从法律的层面确立了我国《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但在具体的申请要求、保护手段等很多实质问题上都没有详细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制度,2003年6月1日起施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具体程序,对权利主体、客体都有了具体的要求,并且规定了权利保护的方法,同时还制定了违反规定的罚则。同时补充了TRIPS协定中关于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使用问题。这类似于英、美等国家对地理标志进行商标法保护的立法模式。自1995年至2006年5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受理地理标志申请600多件,其中外国地理标志申请32件;已经注册地理标志171件、初步审定地理标志25件,其中已核准注册和初步审定外国地理标志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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