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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责任引入我国宪政制度建设之思考(上)(

2017-08-05 05:43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立法责任引入我国宪政制度建设之思考(上)(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立法责任制度是保证各位阶立法质量的预防性机制,也是
[摘要]立法责任制度是保证各位阶立法质量的预防性机制,也是为公民提供救济的一种制度性保障。本文论述了立法责任的性质、法理基础、成立要件以及我国宪政制度建设中引入立法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关键词]立法责任、宪政、国家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最近几年来,因下位法律规范违反上位法律规范的规定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屡屡见诸于报端,如2000年陕西手机用户针对陕西省政府规章违反《公益事业捐赠法》关于自愿、无偿的规定强行向手机用户征收“帮困基金”的诉讼案[1],2003年江苏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厂厂长杨春庭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修改江宁区政府1996年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立法不作为案[2],2003年轰动全国的因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违反《立法法》等的规定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内容而发生的孙志刚案,2005年3月由包头空难引发的遇难者家属因赔偿额过低而状告民航总局行政立法不作为案[3],等等,这些都是较为典型的案件。针对上述案件中所暴露出来的因下位法律规范与上位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一致而致使整个国家的法制不统一、以立法形式侵害公民权利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思路以解决下位法律规范的合法性以及保障公民权利问题。从目前来看,代表性的思路有三种:第一种思路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设立专门负责法律规范审查的委员会,理由是现行的全国和地方人大内部已经设立了若干专门委员会,因而这种办法对现行制度的冲击不是很大。宪法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合宪性、合法性。第二种思路是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把行政立法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中,通过这种途径赋予法院行使对行政立法的审查权。第三种思路是完善《立法法》第90条规定的立法审查机制[4]。主要内容:一是扩大可以提起立法审查要求的主体范围,即除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外,所有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都应有权提起审查要求;二是扩大立法审查对象,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外,应当将法律和规章纳入审查请求的对象范围;三是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审查的程序。上述三种思路对提高我国各层次立法的质量、保证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都极具有指导意义,但综观上述三种思路所设计的制度,笔者发现存在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三种思路的关注点都在违法规范的事后矫正上,即在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违宪进而影响到公民权利的实现后,通过违法审查或者违宪审查机制来纠正业已发生的立法侵权行为,但并没有为业已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虽然这种事后对违法规范的矫正制度如果在当今正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国能够建立已经是宪政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无救济就无权利”,笔者以为如果在对违法规范矫正的基础上能够对受立法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则无疑更符合宪政国家的理念。而立法责任制度就是基于立法侵权而为公民提供救济的一种制度性保障,同时也是一种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各位阶立法质量的预防性机制,这项制度的建立在像中国这样一个单一制、又正处于转型时期的立法大国是十分必要的。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长期以来,无论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还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制定规章从来都不承担立法责任,从而“使中国的立法工作成为随便怎么做、做好做坏都无所谓的一项不存在责任、不需要负责的‘最幸福’的工作。”[5]近年来,我国规章之间“打架”现象严重,法规和法律相冲突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导致立法冲突现象严重的一个关键原因是立法者不分情况豁免了全部法律责任。基于此,本文认为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宪政制度中必须首先在行使着为社会确立行为规范职能的立法机关引入立法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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