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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理性原则关于要(1)

2017-08-08 04:5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行政程序理性原则关于要(1)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在中国法治国家建设中,学术界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已经没有争
在中国法治国家建设中,学术界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已经没有争议。依法行政不仅要求政府权力的行使受实体法规范的制约,在更大程度上意味着政府应当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程序行使其权力。从这一意义上看,行政程序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乃是目前法治国家建设所面临的一项迫切要求。在实践中,行政程序法制度的改革已经逐步展开,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在我国行政程序的改革中,程序理性不论作为一项原则还是相应的程序制度,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程序理性的中心问题
程序理性亦即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合理性不仅仅指通过法律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从实体角度看是合理的、符合实体正义的,而且更主要的指一个法律程序产生结果的过程是一个通过事实、证据以及程序参与者之间平等对话与理性说服的过程。换言之,程序在结构上应当遵循通过理性说服和论证作出决定的要求,不是恣意、专断地作出决定。因此可以认为,程序理性是程序正义的一项基本要求。
就行政程序而言,程序理性的中心问题是通过一系列的程序机制(包括程序原则和程序制度)限制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保证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性化。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者K·C·戴维斯曾经指出,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无所不在的。不论是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都存在不同程度自由裁量的空间。(注:戴维斯教授在他的《自由裁量的正义》一书中,对行政过程中存在自由裁量的语境进行了详细分析。在这一基础上,他进一步探讨了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的法律途径。参见K. C. Davis, Discretionary Justice A Preliminary Inquiry, University of inois Press 1969,chpter 1.)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有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行使,就有产生恣意的可能性。(注:See Robert E. Goodin,Reasons for Welfare:The Political Theory of Welfare Stat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193~204.)正因为如此,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总是伴随着权力应当理性行使的要求。“福利国家”和积极行政的兴起,使现代国家的行政权,包括自由裁量权大大增强。自由裁量权的中心是选择,而选择的基础总是与判断相联系,选择与判断又总是以一定的程序进行的。因此通过法律程序的机制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理性化,对于程序公正而言就显得更为重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依其“自由裁量”程度的不同,我们可以将自由裁量权概括地分为三种。根据罗纳德·德沃金教授的分析:(1 )某人拥有自由裁量权,假如他在作出决定时必须先要对某一事实或状态作出判断的话,(注:See R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 Seriousl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 31~32.)这种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笔者称之为“判断型自由裁量权”。例如,当某人被要求从一棵果树上摘下“最熟的一个苹果”时,他必须先判断哪一个苹果是最熟的。(2 )某人拥有自由裁量权,假如他可以在某个被准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的话,(注: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 Seriously,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 32. See also K. C Davis,Administrative Law Text ,West Publishing Co.1972,P.91.)笔者将这种自由裁量权称为“弱选择型自由裁量权”,因为这是一种受特定标准限制的选择。例如,如果某人被要求从树上摘下一个熟苹果,那么他可以在若干个苹果之间进行选择。(3)某人拥有自由裁量权, 假如他可以不受限制地作出选择或判断,(注:R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Seriousl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p.32.)这种自由裁量权可以被称为“强选择型自由裁量权”,因为它没有给出对选择进行限制的任何具体标准。例如,如果某人仅仅被要求从树上摘一个苹果,他实际上可以选择摘任何一个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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