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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基本上是沿着两个方向进行的。一个是以承包制、租赁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为典型的国企责任制建设,另一个则是以股份制为代表的国企产权改革,包括民营资本参股。(参见北京大学国有企业课题组:《邯钢带来的新启示》,载《了望》新闻周刊,1999年2月8日第6期。)国企改革的框架内,关于经济责任制与股份制改革的关系,在理论、政策、法治上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经济责任制的普遍实现,是国有暨公有制得以全面实现,国有企业与市场接轨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即国企改革的根本出路之所在,而股份制不过是国资经营的一种方式,它与责任制并不相悖或矛盾,是在公有制主导的条件下进行市场关系发展及强化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辅助性手段。(参见史际春、邓峰:《论经济责任制对国企改革价值的再发现》。)二是认为产权改革是推进经济改革的关键。股份制是国企改革的方向。(参见厉以宁:《面对改革之路》,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国有经济的改革中,主要形式就是创建股份经济制度,积极创建股份制企业;而国企承包制、租赁制等特殊责任制只是国有民营的方式。鉴于国有暨公有财产经营管理的特殊性,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国企责任制与国企股份制暨产权改革应定位为主辅关系和相容关系。片面强调股份制暨公司制改革而忽视责任制建设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极为有害的。正确定位二者关系,树立经济责任制为主导、股份制为承辅的国企改革思路并付诸法治和经济实践,是极为关键的。
(一)在国有财产经营管理领域,责任制与股份制应定位为主辅关系
以承包、租赁为典型的国企责任制尽管一时起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之功效,但也暴露出企业短期行为,负盈不负亏,国资减损等问题。人们忽视了其深层次的成因,诸如法治薄弱,“人治化”影响等,一时间怀疑否定责任制的观点很流行。人们试图通过股份制改造来反叛政企不分、官商合流的国企经营管理体制。但许多改制企业,忽视了经济责任制建设,本末倒置,致使许多股份制企业普遍经营不善,管理水平不升反降,国资损失严重。把国企责任制与股份制定位为主辅关系是题中之义。
1、经济责任制是国有暨公有财产经营管理所必需的主导性关系或制度。
国有企业虽然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基于资本所有权的财产权关系,但由于国家作为所有者主体的非人格化特征,国企经营管理天然地需要通过责任制来设置各角色的责权利关系,实现各角色的约束和激励,保障国家所有者意志的有效传导和接受。可见责任制是国企之必然性要求,无论是传统国有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都需建立经济责任制,以责任制为主导。
国有企业的最大问题,是市场化进程中企业获得最大限度的行为自主权情况下,如何对经营者加以有效约束和管理。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或股东是国家或国有法人,所有者的代表很难稳定地落实为自然人,因此缺乏自然人投资者对其利益的直接关注,造成“老板”缺位的状况,使得国有企业普遍缺乏所有者利益驱动和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获得企业支配控制权的经营者很难依所有者代理人的义务尽力促进国资保值增值。国企资产大量流失,经济效益下滑,经营者频发道德危机,主要原因即在此。市场化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的管理权限不断地扩大,但由于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变得十分突出,不同方面的代理者通过明的、暗的手段正在大肆挥霍、侵吞国有财产。湘潭电磁线厂原总经理陈海燕侵吞、盗窃国资案即是典型案例之一 .湘潭电磁线厂原为一家资产雄厚、管理有序的国有企业。陈海燕插手湘潭电磁线厂经营管理后,大权独揽,为所欲为,采取多种渠道转移、挖取国企资产,养肥自己的私营企业,致使湘潭电磁线厂奄奄一息,全面瘫痪。其根本原因在于所有者监督、约束、管理不到位,企业内部亦未能形成权力制衡机制,给经营者大肆侵吞国资造成可乘之机。(据中央电视台:《国企如何被蛀空》,《新闻调查》2000年3月5日。)因此,国企改革处于两难境地,即既要实现企业市场化自主经营,又要保证所有者的有效约束和管理。解决这个问题仅凭股份制暨产权改革和市场化难以奏效,必须通过责任制设置各角色权义,把政府、企业经营者、职工等责权利关系以一定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严格考核,依法奖惩,把行政和法律上的义务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并以法律措施加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