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事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
2017-08-09 02:35
导读:三、改革完善海事法院内设机构,增设海事行政审判庭。即在案件分工上打破传统的海事、海商界限,统称为海事案件;海事法院内均设海事审判第一庭、
三、改革完善海事法院内设机构,增设海事行政审判庭。即在案件分工上打破传统的海事、海商界限,统称为海事案件;海事法院内均设海事审判第一庭、海事审判第二庭,如有必要,亦可设立海事审判第三庭,以取代原先所设立的海商审判庭和海事审判庭。同时,增设海事行政审判庭,实现海事行政案件审判的专业化。
海事审判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其许多概念和术语都是从有关国际公约中借鉴或移植而来。在英文里,maritime一词,既可以翻译为“海商”,也可以翻译为“海事”,故海事、海商案件之分不符合国际习惯,不利于“入世”后与国外海事司法机关的协助与交流:即使从案件性质来划分,事实上许多案件,如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运欺诈纠纷案件、船舶优先权纠纷案件等已很难就其简单地作出属于“合同”或“侵权”纠纷的区分。因此,实践中划分“海商案件”和“海事案件”既不科学,也无多少实际意义。另外,我国已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WTO要求各成员建立和完善司法审查制度,而行政诉讼便是该审查制度的核心。尽管我国已正式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但实践中尚有许多不完善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18日将海事行政案件重新划归海事法院审理,顺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非常及时和英明。海事行政案件属海事法院的新型案件,由于以往法律现定专门人民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受理行政案件,故海事法院对行政案件,既没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也缺乏审判的知识和经验。而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和以往海事案件的审理,有其自身的规律。由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案件,体现了此类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但海事行政审判毕竟才刚刚起步,其需要面对的工作很多。眼下当务之急,是尽快设置专门的审判庭,配备专门的人员,并积极做好人员
培训和宣传推广工作,以备应对,争取少走或不走弯路,早日打开局面。
中国大学排名 四、改革海事法院人事管理体制,从制度上保证海事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和高素质,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发展的需要。要以“入世”为契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发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联系海事法院实际,在合理确定法官员额的基础上,切实提高海事法官职业准入“门槛”。从海事审判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涉外性较强的特点出发,要将那些既有深厚的
法学理论功底、较高的
外语水平,又有一定港航实践经验的人才吸收进海事审判队伍中来,以充实审判力量。同时,也要严把出口关,要通过提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等办法,把好不容易培养起来的高素质海事法官留下来,以免造成人才流失。故在条件成熟时,对海事法院的组织体制、财政体制也需进行必要的改革。要改进海事法官的教育培训制度,注重和加强我国海事法官与国外法官及海事司法机关的交流和合作,积极借鉴其先进的司法管理经验,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海事审判制度,促进海事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众所周知,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
系统工程,司法改革也不例外。由于我国
政治制度和司法传统的影响,上述有关我国海事审判制度改革的构想要付诸实际,还尚需时日。但值得庆幸的是,我国正在不断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我国已成功加入世贸组织,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最高人民法院也已将探索和推进人民法院深层次的改革,实现体制创新提上了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