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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及面临的问题(1)

2017-08-10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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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体谈判制度是劳动力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是维护雇员利益,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机制。但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集体谈判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并且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推行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说明了我国的协调机制并没有发挥必要的作用。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和发展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困难。  关键词:集体谈判;工会;集体合同
   
  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又称为集体协商,是劳资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集体谈判是指资方和雇员代表借助谈判,旨在达成覆盖某一雇员群体的协议,以决定就业条件与待遇,协调雇佣关系的一种方法。通常以组织起来的工人即工会为一方,以联合起来的雇主如雇主协会为一方,围绕工资、就业保障、其他待遇(如加班费标准、带薪休假、医疗补助、失业津贴、退休金等)、工作条件(如工作日长度、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安全保障)等展开的集体讨价还价。达成双方都能接受且愿意遵守的集体协议,是集体谈判的最终目的。集体谈判过程是工人和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双方协调协商、相互妥协的过程,而谈判所形成的集体协议是双方“共同意志”的体现。
  
  一、西方集体谈判制度的功能及发展趋势
  
  集体谈判制度产生于工业革命时期,由于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而导致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加剧,形成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单个劳动者难以通过个别谈判与雇主抗衡,维护自身的利益,因而形成劳动者组成的群体性组织,并开始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是劳动力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运行,要依赖市场主体力量的相互平衡和制约,依赖于建立规范的程序规则。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一般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使得单个劳动者难以与相对强大的雇主相抗衡,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劳动者的个人意愿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由团体代表劳动者个人同雇主交涉,这有助于克服个体的弱势,增强劳动者一方的力量,使劳动力市场双方的力量趋于平衡。集体谈判能够有效地促使双方相互让步,达成妥协,签订协议,降低诸如怠工、辞职等冲突产生的副作用。集体谈判被认为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协调劳资矛盾的“伟大发明”。 中国大学排名
  集体谈判过程不仅是一种以经济事务为中心的谈判过程,也是一种政治过程,是多种力量相互较量最终达到妥协的过程。集体谈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成是基于谈判双方的相互依赖,以及对对方行为的否决权基础上的一种政治过程。集体协议则是谈判双方作为立法者所制订出来的一部实体法律,集体谈判制度是延续的“政治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集体谈判也逐渐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全国性、行业性的多雇主集体谈判有减少的趋势,而组织层次上的单一雇主集体谈判逐渐增加。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以看到相当数量的全国性多雇主谈判被放弃或者是影响力明显下降。英国在1996—1999年间,有10次私有部门中的多雇主谈判安排被放弃(涉及员工70多万人),另有10次全国性的集体谈判所订立的协议影响力下降(涉及员工37万人),而且其间的8个多雇主谈判协议(涉及员工90万)被废除。集体谈判的分散化削弱了工会的力量,减少了与强大的雇主协会进行平等谈判的筹码,但是这种现象不是普遍性的,同时,集体谈判由于灵活性比较大,尽管受到全球化进程的严峻挑战,仍然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我国集体协商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通过计划配置劳动力,也就不存在集体谈判制度。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力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劳动就业制度产生了根本改变,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雇主—雇员”关系取代了终生雇佣关系。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集体协商制度。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正式建立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机制,同时,重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2001年新通过的《工会法(修正案)》也对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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