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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1)(3)

2017-08-10 03:05
导读:三、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日本民法在物权变动上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物权的变动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的,在实

  
  三、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日本民法在物权变动上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物权的变动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的,在实体上已经发生效力,但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日本的预告登记适用于保全物权和保全债权的请求权。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物权变动上采取形式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而只能存在对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不可能存在对保全物权的预告登记。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罗慧连
论商事人格权财产价值的评定
和谐文化建设与法律价值体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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