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我国刑事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构想(6)
2017-08-14 04:25
导读:2、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 这些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参与人员可以是政府管理人员,也可以是社会的志愿者。 3、给予及时
2、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
这些机构可以是政府机构,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参与人员可以是政府管理人员,也可以是社会的志愿者。
3、给予及时的医疗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对被害人应该开设“绿色通道”,医务人员对待被害人应比一般的病人更重视,以便最大限度地减轻被害人受伤害的程度。
4、提供有效的经济援助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犯罪被害人经济援助组织或机构,设立专门的基金会,致力于向犯罪被害人提供各种形式包括经济支持在内的援助。我国是世界上拥有人口最多的国家,可能也是世界上拥有犯罪被害人最多的国家。因此,在我国更有必要鼓励全社会的人士和民间机构,设立专门针对被害人的援助组织,为那些面临困难特别需要经济援助的人提供帮助,更能显示我国社会的文明程度。
5、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如前所述,被害人受害之后,不但身体和财产受到损害和损失,而且在心理上也定会受到很大的伤害。因此,应当在被害人受害之后,及时向他们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消除和缓解被害人所受到的心理损害,向他们提供感情上的支持。这方面的工作,在国外许多国家一般是由被害人援助组织同时承担。我国心理咨询服务刚刚兴起,尚未建立被害人援助组织。对此,笔者建议,我国应由政府牵头,尽早成立被害人援助组织,抓紧抓好有关心理咨询服务人员的
培训工作,以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
6、提供安全保护和法律援助
包括为人身仍然可能受到威胁的被害人提供保护,尊重被害人的人格,保护被害人的隐私以及为经济上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等等,这些也都是社会救助的内容。
第六,允许犯罪人家属自愿代偿制度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为了减少被告人在犯罪后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允许犯罪人的家属或其他亲友在有能力和自愿的前提下,代替被告人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赔偿,这也是建立刑事被害人财产权益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可以实现犯罪人家属要求协助司法机关挽救、矫正罪犯的愿望;另一方面,也可以化解被害人对犯罪人家属的仇恨心理,减少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当然,对于犯罪人家属自愿代偿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一个情节。
[参考]:
(1)(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许章润等译,《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陈光中、丹尼尔?普瑞方廷(加)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苏惠渔、林建华,《(关于公正对待犯罪和滥用权力的被害人的基本原则宣言)述评》,载于《法学》1991年第三期。
(4)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第一版。
(5)孙孝福著,《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6)杜爱平、袁劲秋,《浅谈刑事被害人》,载于《云南法学》,1997年第2期。
(7)樊学勇,《关于对刑事被害人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载于《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
(8)梁玉霞,《刑事被害补偿争议》,载于《法商研究》,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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