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3)
2017-08-14 06:38
导读:三、如何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问题 (一)贯彻高质量信息披露的理念,不断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如何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问题
(一)贯彻高质量信息披露的理念,不断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真实、准确、完整”是我们一贯坚持的信息披露原则。真实性是上市公司披露的最底要求[4]。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 ,不可稍有虚假,这一点自不待言。但是,由于语言本身所固有的不精确性,加上人们为了自私的目的而尽力挖掘其漏洞所带来的进一步的不准确 ,使得这一要求 并不象初看上去那么简单易的。因此,应该充分发挥现有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可以建立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的问责、尽责、免责的责任机构,将监管任务分解到人,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动态的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全方位、多视角地揭示上市公司已有的或潜在的风险;建立合理怀疑机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真实信息;同时还要完善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档案,保证持续监管与审核工作的有效衔接,以提高监管效率。而且针对个案处理,还可以建立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形成合理的监管分工。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有效性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其内容是有效的,即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股价波动密切相关;其次,其形式是有效的,即必须重点突出、浅白易懂[5]。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进入证券市场的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真实的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进入证券市场的公司必须毫不例外地披露任何信息。事实上,过度的信息披露也可能会使投资者淹没在大量琐碎而无价值的信息泛滥中,反而减损重要信息对于投资决策的价值。因此要使信息披露切实起到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还必须提高其有效性。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证券会已经新修订了《年报准则》及《季报规定》,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新规定充分强调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一直受到市场关注的MBO信息披露 问题,因《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的正式颁布而有望进入“阳光操作”;《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颁布,不仅起到了规范收购行为的作用,而且使证券市场形成了较完整的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体系。但除了这些工作外,还应根据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不同的信息需求,要求网上披露的信息内容更为详尽;报刊上披露的摘要应当言简义赅,一目了然。当然,无论是通过互联网、还是通过指定报刊披露的信息,都必须符合重点突出,浅白易懂的原则。另外还要着手将一部分公告表格化和用文浅白化,使信息的披露更透明,提高完善规则和加强监管,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
上文已论述中国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需要自愿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自愿信息披露是公司与其他利害相关者之间基于经济利益进行的自利性信息沟通,能够促使公司改善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能够对垄断性行为的规制产生影响;能够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及可靠性;能够对上市公司股份的市场流动性和资本成本产生显著影响。但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实践并不令人满意。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显示自身的核心能力的竟争优势对中国上市公司有着深刻的实践意义。在全球经济疲软的同时,中国经济却在高速增长,中国的资本市场对外国资本有着强大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能否转化为实际的投资却依赖于中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质量。
强制性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监管部门规章要求所必须披露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经理人员受自身利益趋使主动披露的信息。对于投资者而言,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是相互补充的信息源,并不存在一类信息能够替代另一类信息或一类具有较高价值,而另一类价值较低的情况。而且前面已经提到,在证券市场整体面临“诚信”危机的情况下,资质较佳的上市公司有动力自愿披露信息以突出公司的竞争优势,这意味着证券市场上信息供求双方都认为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尽快推出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章程指引,鼓励并规范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