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5)
2017-08-14 06:38
导读:1、积极贯彻公司治理的理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个好的公司治理,是鼓励公司向公众披露更多的有用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
1、积极贯彻公司治理的理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个好的公司治理,是鼓励公司向公众披露更多的有用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存在问题等,并且确保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中国证券会应在持续监管中继续推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完善配套
规章制度。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管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主要有独立董事组成并担负负责人的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与公司审计有关的事宜;推行职务不兼容制度,减少董事会与高管层的交叉任职,增加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功能,通过加强、
培训和改选,改善监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提高监督技能;通过引进外部监事,尤其是独立监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明确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2、完善证券监管体系
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单靠监管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发达国家的表明,对于信息披露,必须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机构共同把关、监管体系,才能真正有效地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充分、及时,才能预防、消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虚假、遗漏和滞后[9]。在这一体系中,中介结构,如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的第一道屏幕,在监管机构之外起到了一种间接监管的作用,弥补了政府监管在效率及专业性上的欠缺。中介机构之外,证券师、股评家以及证券公司的专业分析人员利用其专业知识对众多的市场信息进行筛选、梳理、核实、分析,准确、客观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他们有承担着揭露虚假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投资决定的重要职能,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的第二道屏障。新闻煤体是监督信息披露、揭露虚假信息的第三道屏障。既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又有强烈的责任感的新闻机构,在发现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行为后,大胆地予以披露并在舆论上予以谴责,既弥补了政府部门监管饿不足,又对造假者形成一种威慑力量。着对于减少向“银广夏”这样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从市场监管来看,一些中介机构缺乏职业道德,为牟取利益不惜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为上市公司造假提供协助;一些股评家和新闻机构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或者受利益关系的,在相关的评论、报道中缺乏客观、冷静的分析,从而扩大了虚假信息的传播,对造假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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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于违法者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的停业、该吊销执照的吊销执照,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要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为防止一些股评家、证券分析师与上市公司、庄家窜通,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以谋取私利,证监会对有关从业人员应采取资格认证的方式严格准入条件,并制定相关的职业道德准则。应重视舆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作用,提高从事证券报道的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使他们有能力、有勇气揭露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对于部分缺乏职业道德,充当“庄托儿”的媒体和从业人员应该依法严厉制裁。
3、司法上积极推进民事诉讼机制的建立
由于法律规定的欠缺,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给投资人造成损失以后,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特别是民事救济。在处理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方面,我国一向比较注重使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虽然规定了刑事责任,但由于证券违法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使得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也比较困难,而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定很不健全,使受损失的投资人的求偿权很难实现。但《民法通则》没有详细规定证券民事法律责任,而《公司法》的规定也不完善,实际上可以说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证券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的一些缺陷,但法律责任的明显失衡也使得民事权利仍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使受害投资者有合适、有效的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确立两个可以操作的诉讼机制: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市场条件法律条件成熟的时候将全面受理证券方面的诉讼案件,并对民事赔偿案件审理涉及的法律技术问题,以司法解释形式加以明确。相信不久的将来会看到非常明显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