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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宾馆对住客财产的保管义务(2)

2017-08-19 03:23
导读:我国合同法并未像德国、意人利等国那样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宾馆对住客财产的法定保管义务。但根据合同法有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宾馆除了提供止住客满


  我国合同法并未像德国、意人利等国那样在民法中明确规定宾馆对住客财产的法定保管义务。但根据合同法有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宾馆除了提供止住客满足的特定服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相互协作利照顾的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适用方法的告知义务、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忠实义务等”一系列附随义务。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应依据我国合同分则中租赁、保管等合同内容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补充,然后根据社会—般观念及伦理标准加以确定。一般而言,宾馆对住客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指宾馆应采取与其收费与等级相一致的安全措施使住客财产不应宾馆设施的物理瑕疵或第三人的不法行为而受损。宾馆应保证其宾馆设施利外部环境的安全性。宾馆设施的安全性指宾馆设施应安全、适用、无明显或隐蔽的瑕疵可导致住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物理瑕疵。宾馆环境的安全性指宾馆应采取与其等级相适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包括保安措施的制定与执行、保安人员的配备以及安全监控设施的安装等。宾馆环境指在宾馆控制范围内,包括宾馆内部和虽在宾馆外部但宾馆可以控制的区域。

  在本案中,王某因其与虹宾馆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长虹宾馆应承担此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川原则而生的合同义务,宾馆即使不做特别承诺,也不能免除此项合同义务。宾馆也不能事先免除其责任。而且一般合同的附随义务可以因当事人的特约而上升为合同的主给附义务。在本案中,长虹宾馆特别承诺其保证住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故此人身保护、财产保管义务已由合同附随义务上升为合同的特别约定的明示的义务。可见无论从附随义务这种法定义务而言,或从特别的约定义务,长虹宾馆都对王某的财产存在保管的义务。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二、宾馆对住客财产保管义务的范围。

  国外不少国家和地区均对宾馆在承担责任上采取严格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无偿保管合同和有偿保管合同的归责原则不同。无偿保管采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偿保管合同采用的是严格责任。而因为宾馆与住客之间的合同是有偿合同,而且其保管的报酬应视力存在于住客支付的房费上,所以应将宾馆对住客财产的保管义务视为有偿保管合同下的义务,即当被保管的财物受损,宾馆应按照严格责任的规则原则承担责任,只有当其能够证明已尽妥善的保管义务时才可以免责。

  对宾馆与住客的保管合同采取严格责任的同时,为防止宾馆的责任过重,实现宾馆与住客利益的平衡,各国一般规定以下的免责事由。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住客财物损毁或灭失的,宾馆可以免责。2由于住客自身或者其陪同者、探望者的原因造成住客的财物损毁或火失的,宾馆可以免责。3由于保管物本身的性质或者原有瑕疵,宾馆拒绝保管未果的。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指保管物为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特性以及体积庞人、价值昂贵等性质的;保管物的原有瑕疵是指保管物自身存在的缺陷,如物品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严格责仟与免责事由的结合,既保护了住客的权利,又不使宾馆的责任过重,使其责任范围合理,也使其严格责任的承担更有道德上的依据。能在保护住客利益的同时促进宾馆最大此安度的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对社会服务的进步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存在以下的情形的,宾馆须付赔偿责任,并且是无限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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