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浅析
2017-08-19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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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即验证企业资本的简称,是法定验资机构接受企业或其投资
验资即验证企业资本的简称,是法定验资机构接受企业或其投资人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对新设立企业的实收资本(注册资金)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验证。在实践中,验资机构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被不断推上被告席,而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七条早有规定。由于最高院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和最高院法释(1997)10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中均未将验资单位验资存在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在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虽然将验资单位的责任确定为过错责任,但未强调过错要件,以致在审判实践中不便操作。笔者就此谈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论根据。
验资机构未参与企业与第三人的个别交易活动,它与第三人没有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却为何因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因为验资报告是登记机关审查企业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及发放企业营业执照的基本依据。验资报告所确认的企业到位注册资金一经登记机关登记、公告,并载明于营业执照上公示于社会,成为企业对外进行经济交往时证明其经济实力的信誉担保。而虚假验资报告会使本来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得以注册设立,进而该企业能够以合法的身份对外进行经济交易,使第三人误认为该企业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履行合同而与其交易。在该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债权受损。从表面看来这种债权受损是该企业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验资机构的虚假验资间接地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英美法系国家都认定这是一种侵权。验资机构因过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都予以认可。验资机构承担这种责任正是基于侵权行为理论。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二、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虚假验资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构成要件,一是验资机构对其虚假验资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二是虚假验资与第三人的债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主观过错。
法律规定将验资报告作为企业设立登记的必要条件,目的在于保证企业注册资金的如实到位。这就要求验资报告必须是合法、真实的,验资人员在验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验资程序与规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给予必要的专业关注,以充分、适当、合法的验资证明材料为基础作出符合客观情况的验资报告。《会计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而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与委托人相互勾结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虽未与委托人串通,但已发现虚假资料而不予指出,就随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此属于(直接或间接)故意。又如在审验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资料而未认真审核,轻信其为真实、合法,或因工作粗心大意未能发现审验资料的虚假,从而作出虚假验资报告,此为(轻信或疏忽)过失。最高院法释(1997)10号批复中用“虚假”和“不实”来区别故意和过失,本文为叙述方便,把故意和过失导致验资报告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均称之为虚假验资。可见,验资机构由于其过错而导致验资报告中出现虚假结论,致使第三人债权受损的,才对债权受损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果关系。
赔偿的前提是损害,损害人的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人才承担赔偿责任。验资机构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是其虚假验资行为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存在着因果关系。即第三人与企业的交易确实是把虚假验资所证明的企业注册资金作为该企业的资信证明使用,导致第三人对该企业的经济实力产生错误判断而与该企业进行交易,并因企业自设立时就无偿债能力或不具完全偿债能力,使债权全部或部分得不到清偿而遭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