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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1)(2)

2017-08-20 06:38
导读:2005年7月20日 2005年7月20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在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中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005年9月底 2005年9月底 福建省永

2005年7月20日 2005年7月20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在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中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005年9月底 2005年9月底 福建省永安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会签执行 《盗窃、故意伤害、抢劫、交通肇事、诈骗、贩毒犯罪案件基本证据规格》
2005年10月 2005年10月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 《关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行)》
2005年12月21日 2006年1月1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 《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5年12月30日 2005年12月30日 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公安机关会签 《郑州市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6年3月22日 重庆市检察机关 要求对侦讯逐步全程录音录像,排除刑讯逼供所获证据
2006年6月1日 2006年6月1日 中共呼伦贝尔市政法委员会 《关于加强刑事证据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6年7月31日 2006年7月31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
2006年8月9日 2006年8月9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关于死刑案件言词证据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6年10月2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若干意见》

以上是按照颁布时间排序的各地刑事证据规则,尽管内容不全但却具有代表性。我们可以看出,在规定形式上,普遍是就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单独规定的,而北京市较为特殊,将三大诉讼的证据规则都规定在《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一个文件中,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是关于三大诉讼证据的共性规定,分则是就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特别内容;它也是地方性证据规则中条文数量最多的,达到149条之多。这其中,笔者认为,湖北省于2006年1月1日实行的《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为完备,改革的力度也最大,引入了许多西方证据法理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同时,这些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的制定普遍采取了“试行”的办法,但至于“试行”多长时间,何时废止,如何来检验“试行”的效果都无规定。 在通过时间上,2005年和2006年这两年通过的居多,可能与近两年反对冤假错案的呼声较高有关。在制定主体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最多,也有许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联合颁发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还有许多地级市的中级法院也加入到证据规则的起草队列,例如,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公安局、中共呼伦贝尔市政法委员会、福建省永安市法院、检察院与公安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武汉市的江汉区检察院,也都出台了自身的刑事证据规定。
综合来看,我国各地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具有以下规律和特色:
第一,普遍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重复和细化。各地关于证据概念、证据种类、证明程序的规定,大多是重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尤其在证明标准上,各地刑事证据规则都普遍对何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列举了具体情形,对“证据不足”的情况进行了限定。
另外,也有部分省市就具体案件作出特殊详细的规定,例如上海市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就从以下九个方面规定了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及其规格: (1)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基本证据及规格,(2)证明案件发生的基本证据及规格,(3)证明案件侦破过程的基本证据及规格,(4)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抢劫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及规格,(5)证明犯罪嫌疑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及规格,(6)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基本证据及规格,(7)排除犯罪嫌疑人因刑讯逼供作认罪供述的基本证据及规格,(8)基本证据之言词笔录、录音录像、鉴定结论和书证、物证的规格,(9)基本证据的补强和证明力排除,从而对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这四类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基本证据和规格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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