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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1)(3)

2017-08-20 06:38
导读:第二,普遍确立了一系列现代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刑事办案的基本要求。例如,湖北省的《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四川省的《

第二,普遍确立了一系列现代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刑事办案的基本要求。例如,湖北省的《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四川省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就开宗明义地确立了刑事证据工作的十余项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客观全面原则、证据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原则和法定程序原则、保障人权原则、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则、独立判断证据原则、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原则、有利被告人解释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这些证据法基本原则无疑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精神。
第三,引进了许多西方先进的司法理念,将学界呼吁的诸多观点制度化。例如,四川省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就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应树立公正和效率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客观真实与程序正当并重的观念”,确立了一种均衡式的证据价值观;并且在四川省该意见第6条和第33条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举证和提供证据线索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对于有明确的无罪或罪轻线索但公安、检察机关无法调查核实或拒绝提供调查结果的,可以综合全案其他情况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在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和疑罪从轻原则。
第四,引进了许多西方法治国家的举措,具有很大的制度创新性,这是非常有特色的。例如,湖北省政法机关的《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湖北省《刑事证据规定》)就有下列几方面的制度创新:(1)侦查机关讯问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进行录音录像的制度; (2)讯问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其律师到场的制度,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讯问条件的改善,逐步做到在场律师处在“看得见而听不见”的位置; (3)要求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进行解剖,对相关重要证据应做DNA鉴定; (4)规定了警察作证制度,要求刑事案件的有关侦查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就其执行职务时直接了解的案件情况出庭作证。重大案件有法定情形的,负责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负责检查、搜查、勘验、扣押的侦查人员、负责询问、讯问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因保密需要不能出庭作证的,由省国家安全厅按照有关规定将侦查人员执行职务时所直接了解的案件情况以书证的形式转化为诉讼证据; (5)增加了电子证据这一证据种类; (6)规定了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等等。可见,在我国省级的证据规则中,就确立了讯问时录音录像、律师在场、警察作证、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等等新的举措,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是不可想象的!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第五,许多证据规则不回避矛盾,重点和突出规定了反对刑讯逼供以及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各地刑事证据规则在态度上都旗帜鲜明地反对刑讯逼供,“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禁止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言词证据”,倡导刑事司法的文明化。
在非法证据排除上,首先,各地在排除手段上有所扩展,例如,四川省的《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对“非法手段”的界定就不局限于传统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而是将其扩展到“采用变相刑讯逼供手段,或者以法律不容许的措施作为威胁,以拒绝或限制给予法律规定的利益作为威胁,承诺给予法律不容许的利益作为引诱、欺骗等变相威胁、引诱、欺骗手段”;湖北省的《刑事证据规定》禁止的也是“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服用药物、催眠等非法手段”,从而大大扩大了排除手段的范围,对于变相的刑讯逼供行为也予以禁止。其次,各地在排除的对象上有所扩大,例如四川省和江苏省都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明确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不能定案,这里的言词证据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三类,但是江苏省又有重大突破,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而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由“言词证据”扩展到“实物证据”;另外对于通过非法获取言词证据而获得的实物证据的效力,江苏省的规定是区别对待。 最后,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证明责任上,江苏省规定是由公诉机关“对其指控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的存在”,法院也可以调查; 四川省规定是由侦查机关“就被告人、证人提出的非法取证的具体事实作出合理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进行调查核实而“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可见,各地证据规则普遍确立了控诉方在非法证据排除中承担证明责任,文本中很好地解决了被追诉人因反驳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而面临的巨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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