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1)(4)
2017-08-20 06:38
导读:最后,各地证据规则普遍体现了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湖北省《刑事证据规定》在“保障人权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
最后,各地证据规则普遍体现了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湖北省《刑事证据规定》在“保障人权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必须遵循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原则。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收集或提取证据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另外,各地证据规则对于鉴定、勘验、搜查、辨认、扣押、讯问、询问等程序的规定,也基本严格奉行了程序正义的标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各地的刑事证据规则中,真正的制度创新可以归纳为以下内容:
表二: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创新之处
制定机关 证据规则 创新之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1条) 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警察作证制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第13条、第28条、第51条、第56条、第62条) 确立了意见证据规则,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电子证据,内心确信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条) 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制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 《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第15条、第16条、第19条、第25条、第26条、第32条) 增加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讯问时录音录像,讯问时律师在场,警察作证,电子证据,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明确了诱惑侦查行为的效力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庭前证据展示操作办法(试行)》 确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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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对中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