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形象论纲(1)(3)
2017-08-23 03:56
导读:第一、政府形象是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有机统一。这是由认识主体的主观性和认识客体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也是政府形象区别于一切实体形象的主要标志
第一、政府形象是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有机统一。这是由认识主体的主观性和认识客体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也是政府形象区别于一切实体形象的主要标志。从认识主体来看,公民的意识无疑是主观的;但从认识客体来看,政府本身则是客观的。尽管政府及其行为是无形的,但人们却时时处处可以感觉到它的存在和作用①,而行政人员和政府设施作为一种有形实体的存在则更证实了这一点。当然,由于政府本身不象物质实体那样具有形象性,它必须借助于公民认识的中介才能形成形象,因而它与实体形象是有区别的,即它的存在形式是主观的,它产生并定型于公民的脑海之中;但它的具体内容则是客观的,它独立于公民的意识之外。政府形象正是这种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是主客观的有机结合。
第二、政府形象是个体意识与整体意识的有机统一。这是政府形象区别于文学形象及其他观念形象的主要标志。尽管政府形象的存在形式是主观的,但它却不是某一个或几个公民个体意识的产物,而是绝大部分公民整体意识的结果。因此,只有代表人民普遍意志和历史发展方向的公民个体意识的总和才能构成公民的整体意识,也才能形成政府形象。而文学形象则不然。每一个读者都可能对同一个文学形象产生不同的理解,所谓一百个读者即有一百个哈姆雷特,即是文学形象这种差异性的典型说明。
第三、政府形象是现象与本质的有机统一。这是就政府形象的具体内容而言的。公民认识政府最直观的途径是观察一系列的现象。如政府廉政状况、市场物价状况、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等。现象虽然未必能反映事物的本质,但却是进入本质的向导,是政府形象形成过程中最活跃、给人印象最深刻的因素。单个的现象可能具有相当的偶然性,但一系列的现象则可能预示着某种必然性。如笔者1996年在对南京依法治市情况进行调查时,向出租车司机询问南京的社会治安情况,司机的话颇为生动深刻:“流窜犯未到南京就拐弯溜走了。”为了验证此话的正确性,我对南京市的社会治安状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结果有了如下数据:“南京市破获杀人等五类暴力性案件的攻坚能力一直在国内各同等城市居领先地位。1993年五类案件整体破案率达88.1%,1994年达93.1%,1995年达90.8%,1996年1—6月达93.5%.”“自1993年1月到1996年6月,南京市重大刑事案件发案率及其占全部案件的比重在全国同等城市中始终居末位,其中后者每年均低于各市平均水平近20个百分点。在全国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北犯南逃’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下,南京市依法治市的综合效应铸下了犯罪分子胆颤心惊的天罗地网,营造了人民安居乐业的一方净土。……根据南京市公安局1996年向各界公民发放的5800份《公民安全调查问卷》统计结果,在您对当前社会治安状况总的评价是什么的问题中,1995年认为很好的占34.5%,较好的占54%,一般的占10.8%,较差的占0.7%,很差的仅占0.1%.南京市政府以其依法治市的实际成效使社会治安较早步入了持续、稳定、良性发展的轨道,赢得了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赞扬。”①南京市社会治安的这一典型例证,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政府形象形成过程中现象与本质的关系,也说明了现象在政府形象形成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政府形象的本质正是由成千上万的现象的总和所构成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政府形象具有社会性
一方面,由于公民是由不同的社会阶级所组成的,政府本身也是代表特定社会阶级利益的;所以,作为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政府必然要经过公民头脑的过滤和加工,政府形象必然要打上鲜明的阶级烙印;但另一方面,政府形象的阶级性并不影响政府形象的客观性,这归根到底是由于政府形象决不是公民个人的主观臆造,而是社会绝大部分公民对现存政府形象的有机反映。因此,它是不以个别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时甚至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本阶级政府的官员也不得不哀叹本阶级政府的形象不佳,并不得不承认代表人民利益的敌对阶级的政府形象更好。如解放战争期间,不仅很多国民党政府官员,而且很多美国政府官员也承认国民党政府腐败无能,共产党政府清正廉洁。这无疑是政府形象客观性的有力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