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文化建设与法律价值体系的重构(1)(3)
2017-08-23 06:20
导读:二、当下法律价值体系的不和谐音符与和谐文化的引导与重构 作为社会文化观念体系的构成性要素,法律价值是一个体系化的存在。人类生活中许多美好
二、当下法律价值体系的不和谐音符与和谐文化的引导与重构
作为社会文化观念体系的构成性要素,法律价值是一个体系化的存在。人类生活中许多美好需要借助法律来实现的事物,都可以纳入法律的价值体系,如正义、人权、自由、秩序、效率。同时,法律价值体系也是发展的,它根植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于人的生活场景之中。当人的生活时空发生转化、社会的法律需求发生变化时,法律价值体系的组成要素会相应地消逝、凸显或重组。譬如当一个社会的群体矛盾比较突出时,法律的秩序价值会更加受到重视,此时“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7];而当社会基本结构、公民权利配置不合理时,法律的公平价值会凸显出来,因为“社会结构领域的正义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的正义问题[8],是首要和基本的法律价值。
在当代中国社会,“和谐文化”之所以会作为法律价值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入人们的视野,主要根源于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改变以下3个层面“不和谐”音符的吁求:
(1)改变过分凸显效率指向、弱化法律的公平价值的思想,坚守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把维护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作为法的终极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基于优先发展经济、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社会政策导向,我国法律体系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有意识地服务于效率优先的经济思维,整个法律体系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呈现出不均衡的发展状态。简言之,涉及经济领域的民商事法律发展迅速、规则完备,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而关乎民生、民权的法律体系或发展缓慢,或在实践中难以推行,例如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完整的
社会保障法,也没有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以及危机预警体系,再如我国很早就制定了《工会法》和《劳动法》,但在社会生活中,下岗工人、农民工和企业基层工人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却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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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由于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始终纠缠于各种艰难复杂的矛盾之中,不仅面临着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也面临着政治民主化和思想解放、全球化和国际竞争、国内重大利益分化重组和变革冲突所带来的内在压力,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担负起在保障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推进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价值使命。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经验和认识,在现代化进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工具理性精神,固然有推进社会变迁的重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却助长了国家权力的扩张和渗透,使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权力运行的保障和后盾,成为推行“公共政策”和政治目标的直接手段。正是在这种工具理性精神扩张的影响下,在法律价值观念领域形成了某种程度的重秩序轻自由、重制裁轻保障、重权力轻权利的倾向,对法律为经济保驾护航、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改革开放的强调(尽管这是必要的),大大重于对法律保护人的正当利益、自由和权利的强调。而这种思想观念渗透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就表现为法律过分关注效率和秩序价值,缺少对人的价值、权利和自由的足够尊重与深层关怀,从而流失了其本应具有的“人本精神”[9]。
和谐文化的法律价值标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即是超越以效率和经济发展为单一核心的发展观,重新确立“人”作为社会进步终极核心的地位。科学发展观指导之下的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是中国20多年改革开放的反思与总结,也是应对目前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而作出的理性选择。《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其要义在于“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制度和行为的主体;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李炳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