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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文化建设与法律价值体系的重构(1)

2017-08-23 06:2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和谐文化建设与法律价值体系的重构(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 要]和谐文化意味着一种权利配置适当、协调有序的社会状态
[摘 要]和谐文化意味着一种权利配置适当、协调有序的社会状态。在当代中国社会,“和谐文化”作为法律价值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入人们的视野,其精神旨趣在于改变以往偏重效率、弱化公平的法律价值论思想,坚守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同时改变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并以此为契机重组我国法律价值体系的构成要素,实现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法律价值体系某种程度的更新与演进。   [关键词]和谐文化;法律价值;以人为本   Abstract:A harmonious culture means a social condition of order and proper right distribution. In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society,harmonious culture enters our view as a part of jurisprudential value system. This culture,in light of humanism,aims to rectify the partiality on efficiency and weakening of justice in the past and change the traditional man-centered development view so as to reconstruct China’s jurisprudential value system and to certain degree,realize the renewal and evolution of the value system in Chinese jurisprudence.

  Key words:harmonious culture;jurisprudential value system;man-centered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今后的社会发展提供了宏大蓝图。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将成为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内的社会发展的总纲领。作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概括和观念形态,和谐文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制度构建和理念变革特别是法律价值观的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坚持以人为本,捍卫人的主体地位、调动人的积极性、保护人的正当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将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个环节所必须坚守的价值理念和思想指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需求将取代固化的制度和器具而成为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在中国迈向现代性社会的进程中势必带来中国法律价值体系的更新与重构,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提供有力的价值支撑。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一、和谐文化的法律价值论解读
  
  法律价值是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命题,一般指涉的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与真正的根据,是支撑和确证法律具有一般而普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终极性原因,也是法律之有“意义”的充分根据[1]230。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法律必须要用客观的标准来评价人的行为,所以庞德指出,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律科学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2]
  对和谐文化的法律价值论解读,不仅包括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民本主义”思想,也内含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思潮,以及当代中国社会“以人为本”的社会理论在法哲学视角内的证成。
  何谓和谐文化?从历时性角度分析,中国哲学自远古至宋明理学,一直强调阴阳之道、天人之道,追求一种中正、均衡、和合、中庸精神,和谐文化在中国传统语境中意味着 “天人调谐”、“和睦相处”、“合群济众”、“善解能容”,其最高境界为“天人合一”、“大同世界”。此种意义上的和谐文化与中国传统的法律价值有着内在的关联,也与中国古代农业社会、儒家道德主治的社会特征具有一种隐蔽的契合。但是古人所强调的“和谐”多与“秩序”相关,侧重社会关系的“无争”,反映在法律场域,“无讼”、“息讼”遂成为熟人社会的一个特质。“法律的作用不是为人们满足私利提供合法的渠道,恰恰相反,它是要尽其所能抑制人们的私欲,最终达到使民不争的目的。”[3]因此在传统社会,对秩序和谐的强调远远超过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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