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老的法谚开始---浅谈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2)
2017-08-24 01:14
导读:三,宪法的阐述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规定和敕令的意思。在古希腊,宪法是关于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4】在古罗马,
三,宪法的阐述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规定和敕令的意思。在古希腊,宪法是关于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4】在古罗马,宪法是皇帝颁布的诏书和谕旨;在中世纪,宪法是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据历史文献记载,宪法史上最早出现宪法概念实在17世纪中叶,当时使用的“立宪君主制”是一种接近宪法理念的最初概念;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立宪政的法律。【5】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宪法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关于宪法的界定有很多,例如:(1)、亚里士多德将宪法定义为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2)、英国著名法学家芬纳认为,宪法就是在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之间分配职能、权利和义务,规定其与公众关系的法典;(3)、德国《梅耶百科辞典》将宪法界定为:“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对政治权利的划分。”(4)、毛泽东也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6】(6)、我国宪法学界普遍的定义为:“宪法就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通过对宪法特点的分析,我个人认为,宪法可以定义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国家共同理性的反映,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四,宪法与宪政
通过对宪法的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出宪法的以下几个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是一切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7】宪法确立了一个通过法治所要达到的应然目标,其他部门法则是具体的实施法,任何部门法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2,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问题,确立了国家的性质和重大的社会制度问题。宪法既是一部法律,又是一份政治性文件。它既有对国家施政纲领的规定,又有对公民权利的阐述。 3,宪法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价值取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宪法就是一种共同理性,他反映了一个群体的价值追求。它态度鲜明的表明了在某一个时代,在某一个群体内,人们追求什么,反对什么。4,宪法是赋予公民权利的宣言,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人类有一种共同的理性那就是共享公平和正义,平等、自由和安全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也是法律的终极价值之所在。宪法保障人权,赋予了我们广泛的自由,并最终保障了我们的这些权利。宪政,是与作为政治法的近代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近代宪法实施而形成的社会状况或社会秩序。在我国,著名学者胡适也曾把宪政定义为“有共同遵守的规则的政治生活”。宪政的理念,在古希腊的时代就已经开始了,“立宪政治的观念其起源与西方政治思想一样古老”。【8】现代社会赋予了宪法新的时代内涵,宪政无法表达现代宪法的时代内涵,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宪政成为了一种政治生活方式,一方面它表明了宪政本身的合法性,因为这种合法性,宪政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尊崇;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公民的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宪政的主题是让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活动受到某种超越性高阶规范的约束,避免“阶级立法”或者法律实证主义中的弊端,使社会正义以及基本人权的理念能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得以具体化。同时,实行宪政要有‘宪德’”即“实施宪法和法律所应具的政治道德”。【9】由此可见,宪政不仅是一个
政治学、宪法学上的概念,而且也应当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这种道德主要表现在政治道德、民主法治观念和人权意识等。对宪政的认识可从价值和事实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价值层次,即宪政的应然性,其表现为通过宪法规范的实施所应该达到的的一种理想状态。一是事实层次,即宪政的实然性,其表现为宪法规范在实践中的实现状态。宪政紧紧的依托于宪法,宪法是一个纲领和理论指导。“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10】“宪政以宪法为起点”,“宪法是宪政的前提”【11】推行宪政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然后要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同时,宪法是宪政的规范表现形式,宪政是宪法规范在实践中的实现。具体到社会主义宪政的建设而言,社会主义国家应该不断的完善宪法规范,保证宪法的正当性,消除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建立合宪性审查体制,提高民众的宪法意识。总之,一个国家只有通过制定宪法,然后通过宪法的适用,才有可能很好的实现其国家职能,最终实现其群体的共同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