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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老的法谚开始---浅谈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3)

2017-08-24 01:14
导读:五,宪政与宪法的司法适用 (一)、西方国家宪法的司法适用 从研究宪法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的宪法大多都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或者是独立运


五,宪政与宪法的司法适用
(一)、西方国家宪法的司法适用
从研究宪法的产生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的宪法大多都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或者是独立运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另外,我们也可以发现,西方国家早期颁布的这些宪法性文件,篇幅都较短,其强调的是对平等和自由思想的阐述。因此西方国家早期的宪法都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的形式也大多表现为人权宣言和政治条例,更多的是反映当时人们的价值追求和政治体验。因此,对于西方国家早期的宪法,我们更多的是将其作为政治观念和人权思想来研究。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01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出现。时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马歇尔作出了一个在人类宪政史上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判决。一方面他宣布联邦最高法院法院对此案没有的管辖权,撤销了马伯里的诉讼。另一方面他又以《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与宪法相冲突为由宣布其违宪。通过这个案件,最终确定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制度是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宪法的司法适用。同时,这个案件也极大的提升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律地位,这也使美国的政治体制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美国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最终建立了起来。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中我们可以发现,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前提原则是宪法相对于国家其他普通法律所具有的优越性。当人们说宪法具有“刚性”的特征时,宪法的优越性就表现出来,这也就是说,议会通过的法律不能对宪法做出修改,相反它们必须符合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当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时,它即被称之为违宪,因此会被宣布因违宪而无效并被废除。进入20世纪以后,欧洲的很多国家将宪法的司法适用进一步的深化,如意大利和奥地利设立宪法法院,法国成立宪法委员会等,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同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宪法诉讼制度。至此,宪法的司法化在西方国家建立起来。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二)、宪法司法适用的界定
宪法的司法适用是法适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宪法规范作为法律由法院适用从而保障公民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过程。综观宪法司法适用的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宪政的必然要求。首先,这是由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的,宪法至上的效力要求任何法律都不得与之相违抗。只有通过保证宪法的正当性和维持宪法的合理秩序,宪政才有可能实现。再次,宪法的司法适用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必然要求。宪法规定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宪法不能永远停留在宪法文本里。特别是对于现代宪法而言,宪法不能仅仅是一部权利宣言,而应该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具体的实施到社会的各个群体中间去,真正的实现宪政。最后,宪法是国家共同理性的反映,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的共同理性在于平等与自由,而实现这些共同理性正好是宪法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宪政的最高价值之所在,而宪法的司法适用正是实现这个终极目标的根本要求。


六、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研究。
(一)、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提出
跟西方宪法产生一样,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在经过漫长而曲折的革命斗争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建立前夕,通过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我国制定了新中国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从这部宪法的名称,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部政治纲领,它虽然规定了宪法应该规定的内容,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我国对宪法法律层次的意义认识并不是很深,它更多的是具有政治宣言的意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我国最基本的政治制度,是新中国建立后的施政纲领,对于新中国的建立产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从一开始,我国宪法更多的是发挥其政治方面的作用。就宪法这样的根本法而言,我们国家宪法的更迭是很频繁的,从建国自今,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随着宪法学科建立,对宪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对宪法的认识越来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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