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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6-152-01
摘 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中国一扫过去屈辱外交的历史,以崭新的面貌登上世界舞台。1954年4月29日,《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第一次完整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出现在国际文件中,对国际法产生深远影响。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得到全世界人民的赞同,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关键词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准则
1949年,中国人民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终于建立了自己的共和国。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成立,是国际关系中具有重大深远意义的事件:彻底废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结束了旧中国半殖民地的屈辱史,使中国作为一个享有完全主权并与其它国家处于平等地位的国家登上了国际舞台,也使中国与国际法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为新中国实践和发展国际法奠定了基础。经历了半殖民地屈辱历史、饱受外国侵略和奴役的中国人民,十分珍视来自不易的革命成果,捍卫国家独立和主权,成为新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任务。这一点在1949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到确认。为了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新中国在外交上面临一系列重要问题急需解决,这些问题无不与国际法密切相关。
新中国一方面对于传统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加以审查,分别予以承认或沿用,甚至对其中一些加以重申和强调,在国际关系中适用和维护国际法;另一方面,积极参加制定国际法,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新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主要贡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