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反“黑”立法对策及其借鉴(2)
2017-08-29 06:52
导读:以单独立法的形式打击黑社会犯罪是澳门反“黑”的一项重要对策,澳门早在1978年就颁布了反黑斗争的单行刑事法规,即第1/78/M号法律,1997年6月30日,立
以单独立法的形式打击黑社会犯罪是澳门反“黑”的一项重要对策,澳门早在1978年就颁布了反黑斗争的单行刑事法规,即第1/78/M号法律,1997年6月30日,立法会通过了第6/97/M号法律,即《有组织犯罪法》。
澳门的《有组织犯罪法》在反“黑”规定方面,有如下特色:
(一)《有组织犯罪法》实质上就是黑社会犯罪法
澳门反黑斗争刑事法律的名称是《有组织犯罪法》,有人认为这个法律规定的内容并非局限于黑社会的犯罪,而是包括黑社会和某些非黑社会的犯罪在内,其内容比黑社会犯罪更为广泛。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立法者之所以采取这个名称,是为了适应国际上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斗争的国际合作的要求。有组织犯罪是国际上统一的名称,它用来泛指包括意大利黑手党、日本暴力团、华人的三合会,加拿大的犯罪辛迪加、哥伦比亚的贩毒集团等等世界各国的形形色色的犯罪组织。使用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并非必然超越澳门黑社会犯罪的规定,增加某些非黑社会的犯罪。而且,事实上,澳门的《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规定的就是黑社会的定义,第2条规定的是黑社会的罪,该条以下各项都是关于黑社会问题的规定。因此澳门的《有组织犯罪法》就是反黑社会犯罪法。[1](二)“黑社会”定义宽泛
关于黑社会的定义,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处所成立的所有组织而其存在是以协议或协定或其他途径表现出来,特别是从事下列一或多项罪行者,概视为黑社会”。该条列举的罪行共21项,即:杀人及侵犯他人身体完整性;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绑架及国际性贩卖人口;威胁、胁迫及以保护为名而勒索;操纵卖淫、淫媒及作未成年人之淫媒;犯罪性暴利;盗窃、抢掠及损毁财物;引诱及协助非法移民;不法经营博彩、彩票或互相博彩及联群的不法赌博;与动物竞跑有关的不法行为;供给博彩而得的暴利;违禁武器及弹药、爆炸性或燃烧性物质;选举及选民登记的不法行为;炒卖运输凭证;伪造货币、债权证券、信用卡、身份及旅行证件;行贿;勒索文件;身份及旅行证件的不当扣留;滥用担保卡或信用卡;在许可地点以外的外贸活动;不法资产或物品的转换、转移或掩饰;非法拥有能侦听或干扰医务或保安部队及机构通讯内容的技术工具。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通过该定义可以看出,构成黑社会需具备三个条件:(1)是一个组织;(2)成立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不法利益或好处:(3)成立组织的方法是协议、协定和其他途径。只要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就可以认定为黑社会。
(三)明确规定了黑社会的罪
关于“黑社会的罪”,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规定与黑社会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是:“发起和创立黑社会罪”(第一款):“参加或支持黑社会罪”(第二款):“执行黑社会的领导或指挥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