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原则与我国入世之区域对策(2)
2017-08-29 06:52
导读:显然,以上货物买卖4个方面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我国各地区对外资外企的待遇方面是有差别的,特别是在税收及其他费用方面,在对外商投资的市场
显然,以上货物买卖4个方面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我国各地区对外资外企的待遇方面是有差别的,特别是在税收及其他费用方面,在对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及经营要求和措施方面,如当地股权要求、许可证要求、制造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当地成份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注:本文作者曾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TRIPS协议的竞高现象作出分析,详见《江海学刊》2001年第3期。)方面,我国部分地区并不适用最惠国待遇,而且地区间的差别也比较大。但是,新世纪以来,美国经济流露出疲态,日本经济持续低迷,欧州经济表现平淡,中国巨大的市场空间将会继续获得全球寡头的青睐;1993年以来,我国连续8年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去年外商直接投资数量增加了1/3,跨国公司对我国投资态度已由审慎变为坚决,战线也由短期变为长期;在第四届北京“国际周”世界顶级企业首脑论坛上,来自20余家著名跨国公司的高层人士提出,未来将把战略重点转向中国。[3]而外企投资,最直接接触的是区域政府。为此,我国区域政府应当根据WTO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其例外条款,和我国近年与美国等就加入WTO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全面审查二十年来本地区与WTO规则不符的规定,修订与WTO及国家法律、双边及多边协议相悖的规章;同时,按WTO规则和国家法律制订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外,认真抓好政策规章的落实工作,慎防地方主义、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对外资进入或外企经营提出不恰当的要求或附带条件。同时,也防止因为给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予更优惠的条件而导致必须立即同时给予其他国家或地区同等的优惠,从而给国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害。我国入世只是时间问题,如果今年底不能如愿,似不会再超过2002年了。因此,对我国入世后各国企业集团进入我国挤占市场,各区域政府要有充分的思想上、法度上的准备。如中美农业协议中的贸易权与分销权问题,就几乎涉及各地区政府现行制度与政策的改变与修订。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也是国际贸易条约中的一项传统法律原则。它是指一国给予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以本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在民事方面所享有的同等待遇。[4]国民待遇原则被国际经济贸易条约或协定广泛采用,特别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它更为缔约国所高度重视。但其中对国民待遇所下的定义却不尽相同,在其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度上也都存在差别,从而在学术界出现“超国民”待遇之争。所谓“超国民”待遇的争论完全起因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