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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人身权制度方面,我认为,中国婚姻家庭法设立夫妻人身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应当是反映现代社会调整夫妻关系的规律性要求,即建立平等、互爱、文明的夫妻关系,促进家庭和睦、幸福,推动社会进步。夫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关于“夫妻身份权”的提法,人们并不感到陌生,但对是否把“配偶权”的概念引入婚姻家庭法中,却存在较大的争议。其实,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夫妻身份权”与“配偶权”在内涵和外延方面是一致的,两种权利的表达方式在本质上并无差异。我认为,在婚姻家庭法中使用“配偶权”的概念并无不妥,而且在立法中应当明确其内容,即夫妻双方有平等的生育权、亲权、住所决定权、同居生活权、排除防害配偶权的权利和家事代理权。
财产
在夫妻财产权制度方面,我认为,中国婚姻家庭法设立夫妻财产权制度,必须考虑如下社会情况: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权制度;中国公民的物质保障,仍然离不开家庭的经济活动,离不开婚姻家庭财产制。因此,夫妻财产制的设计应当坚持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民意思自治相结合。另外,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离不开物权法的各项制度。因此,设计夫妻财产制,应当与正在起草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适应。例如,为确保交易安全,法律上应对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夫妻财产制的设计应当反映具有时代精神的价值观念。例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念,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源泉和承认家务劳动在夫妻共有财产的价值构成中的相应比例的观念等等。
对夫妻财产权的内容,婚姻家庭法仍然应当规定为三项,即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抚养权和夫妻财产继承权。其中,关键问题是夫妻财产所有权。我认为,关于夫妻之间选择何种财产制,法律既应规定某些强制性规则,又要尊重公民本人的选择,赋予婚姻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权利。首先,为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需要,婚姻家庭法应当把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共有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应当明确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除特有财产外,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获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因继承、受赠、受遗赠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以一方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受赠人的除外);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的财产。其次,公民个人财产所得权,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财产所有权结构体系中不容否定的权利形态,婚姻家庭法亦不例外。因此,婚姻家庭法应当设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有权,并列举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具体范围,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孳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由一方继承、受遗赠或受赠的财产,一方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一方为从事职业所必需的专用财产(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且价值较大的除外),一方专用的衣物和其他生活用品,其他依法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再次,婚姻家庭法应当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