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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对环境权属性,主体和内容的界定,提出了资源权的说法,并且对资源权的属性和概念进行了阐述,明确环境权与资源权应当分离,同时在承认两者分离的基础上又肯定他们之间存在交叉部分。
关键词环境权 资源权 人权 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61-02
一、环境权概述
(一)环境权的属性
首先,环境权是一种基本人权,目前还不具备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环境是公民作为生物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的提供者,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环境权又始终以环境作为权利的媒介,人们依附环境而生存与发展,对环境的享受权自然应当是人类应当具有的基本人权。
法律权利存在的依据是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目前,环境权并非像民事权利那样具有可诉性,当权利主体受到侵害时没有诉权,显然环境权成为法律权利并不成熟。①其次,环境权的内容未被法律完全确定,并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时期,人们对环境权内容也存在不同认识,将环境权的内容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非易事。故仅仅依据法律规定了环境权的部分内容就认为其是法律权利,显然是以偏概全。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种制度的完善,环境权成为法律权利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其次,环境权是私权。有学者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