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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捕鲸不仅反映了人与自然如何协调的关系问题,更折射出了人性的内里。本文从利弊两个角度剖析了《国际捕鲸公约》,以期能够以此唤起相关组织对于此等问题的重新重视。
关键词捕鲸公约 监督管理 评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70-01
一、国际捕鲸公约的发展
较早对捕鲸活动进行管制的国家之间的协议是美国、英国、丹麦等26国在1931年签订的《日内瓦捕鲸管制公约》,由于英国迟迟不肯批准该公约,致使公约于1935年才生效。但几个捕鲸大国如德国、日本都没有参加,另外公约对南大洋的捕鲸活动几乎没有产生任何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捕鲸活动的管制,主要捕鲸国于1937年在伦敦签署了《捕鲸管理国际协定》。二战后捕鲸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很快恢复,传统的捕鲸国以及新兴的捕鲸国都加入到这一行列。因此,设立一套固定的管理制度对捕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势在必行。1946年秋,美国等1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国际捕鲸公约》并于1948年生效。
二、国际捕鲸公约之弊端分析
1.公约修正的评定标准有失公允。《国际捕鲸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