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侵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2)
2017-09-05 01:15
导读:(二)广告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有效地激励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 市场经济领域,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主要是依靠大众传播媒介
(二)广告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有效地激励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
市场经济领域,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主要是依靠大众传播媒介的宣传,如今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没有做广告,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立一席之地是非常困难的。无数的商家通过广告宣传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很快被消费者所了解,尤其是一些聘请名人做广告的产品或服务。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广告来拉动产品的销售,而消费者在广告的驱使下,产生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欲望进而进行消费。然而,从近几年的违法广告曝光率来看,违法广告已经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而一则广告是否违法、是否虚假、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现象,社会公众是最早的获知者,因此,建立广告侵权公益诉讼制度,将是对整个社会公众利益最及时的保护和对违法广告最有效的监督,可激励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同时,也可以弥补行政监管的缺位或滞后。
三、构建广告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广告侵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经法律授权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广告法律、法规、侵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或者经营者的利益,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广告违法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④从广告侵权自身的特征来看,广告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当明确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具体程序规则。
(一)广告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当事人
1、广告侵权公益诉讼的原告我国民
法学家梁慧星认为,我国应畅通公民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起诉的渠道。只要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构成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管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损害的可能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起诉。⑤因此,广告侵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是经过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个人作为广告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告,理由有二:首先,个人作为最广泛的社会主体,是直接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最活跃的力量,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强有力的支持者和捍卫者。其次: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直接参与主体,个人是违法广告的直接接受者,往往也是违法广告的直接受害者,他们有权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⑥近年来,我国的公益团体和社会组织发展迅猛,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都做了不懈的努力,赋予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可以有效的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成员来源于民众,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直接反映群众的呼声,更好的维护民众的利益。另一方面,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作为介于公民和国家之间的社会中间层主体,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治理结构中重要的一方,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协调者,可以承担起国家管理过程中无力承担的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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