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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财产的财产权利的形式应进一步扩大。
现行婚姻法虽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但这一制度的内容几乎是一片空白,对于夫妻财产制而言,此制度的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财产可以划分为有形财产即以实物方式存在的财产,另一类无形财产主要是以权利方式存在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有形财产比较重视,而忽略了无形财产的存在。对此稍有提及的是《财产分割意见》中将债权作为了夫妻财产的一种存在方式。当前理论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对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无形化后如何认定财产权利。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大部分用于支持配偶一方智力投资,比如出国深造、读研究生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当一方学成或尚未学完却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这时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分的实物本来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支持一方”,仍然显失公平。因为受支持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已转化为一种技能,将来可以利用它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支持一方”却一无所有。婚姻法本身具有强烈的伦理性,道德的规范作用在婚姻法中体现得比较充分。对这种“牺牲者”的行为,婚姻法应该给予特别保护,并给予“支持者一方”的行为一定的经济评价,也是给“支持者一方”一个说法。因此在夫妻财产制度中,不仅要对有形财产给予规范。对无形财产也应该有法可依。对无形财产的认定要解决几个关键问题:①何为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无形财产;②无形财产的产生根据。③无形财产如何分割。只有弄清楚这几个关键点,才能使法律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方面起作用。
4.建立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确保夫妻财产权利的切实实现。
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只有一句话:“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数额较少,私人交易行为也极少,因而法律与现实的矛盾不是很突出。当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家庭从80年代比较普遍的生活消费单位,发展变化成为许多形式,多种层次的家庭模式。比如: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者由家庭扩展的合伙和私营企业。以及公民承包、承租企业等等经济模式。家庭在经营中体现出的财产权利,很大部分要涉及夫妻财产关系。也直接涉及到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法律仅就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稍有提及是远远不够的。完善夫妻财产制也就要使夫妻充分行使财产权利,使财产所有权表现出不仅仅是静态的占有形式。更重要的是体现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动态权能,目的是要使夫妻财产能最充分、完全的行使。系统的夫妻财产制应该规范夫妻财产中对内的关系,即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规范到对外的与交易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约定财产制形同虚设,亟待充实与完善。
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50年婚姻法的发展,但仅仅是约定财产制的雏形。这一雏形自法律颁布以来,实践中真正适用的不多见。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以及法制宣传不够,甚至许多人尚不知道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即使对财产进行过约定,但一旦面临财产分割,双方约定难以确认其有效性而往往成为一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