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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2)

2017-09-06 02:14
导读:二、内幕交易的认定 (一)内幕交易的主体界定 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各国不尽一致。美国将内幕交易主体分为传统的公司内部人员、准内部人员、公务员

  二、内幕交易的认定
  (一)内幕交易的主体界定
  对内幕交易主体的界定各国不尽一致。美国将内幕交易主体分为传统的公司内部人员、准内部人员、公务员和第三人四种。台湾《证券交易法》中的内幕人除公司内幕人、准内幕人、消息受领者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大股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之人。新加坡《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凡能接触机密情况者即为内部人员。我国《证券法》第7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证券立法以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人员的范畴,突破了将内幕人员仅限于发行公司内部人员的做法,更加合理化。
  其实最早的内幕人员仅指发行公司内部人员,因为他们是最有可能接触到发行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除公司内部人员外,其他人也有可能预先获知内幕信息并以此获利。且此类人员的范围远远大于公司内部人员,行为效果的严重性也绝不亚于传统内部人员。所以目前证券法所涉及的内幕人员包括一切可能优先知悉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且对此信息负有不得私自泄漏或利用的人员。由此可见,构成内幕人员,其实质在于是否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接触或获得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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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幕信息的界定
  内幕信息的判别源于美国证券交委员会(SEC)的有效市场论,该理论}人为,一旦信息被捐当数赞的投资肯悉.会影响他们的投资判断,相关公司的股价会很快发生波动,便可以此反证该信息是内幕信息,根据该理论及其发展,内幕信息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1)关联性。该信息必须是与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2)确定性。如果信息是笼统或含糊的,就不能为行为人带来稳定的盈利预期,或仅仅是谣传也不能构成内幕信息;(3)未公开性。内幕信息从信息所处的状态看是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4)重要性。内幕信息是对证券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因而实践中投资者应根据上述四个条件,特别是后两项来证明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如何判断信息的“未公开性”呢?一般认为信息公开的标准有三个:1、全国性的新闻媒介上公布该信息;2、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信息;3、市场消化了该信息,即市场对该信息已做出反应。在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对内幕交易的规定严格。反映在对信息“公开”的界定上取实质意义的公开,即信息公开后,在没有为实际的投资者获悉之前,该信息仍然视为内幕信息。典型的案例是SEC诉泰沙哥尔夫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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