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2)
2017-09-06 02:51
导读:按照协议优先原则,父母应该通过协商确定探望时间和方式。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
按照协议优先原则,父母应该通过协商确定探望时间和方式。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权的利害关系人,直接抚养方是子女的监护人,由父母协议,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的三方面的权益,妥当地安排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得到执行。和法院判决比较起来,父母协议确定探望时间、方式的成本最小,给探望的利害关系人造成的影响也最低,因此相当于法院判决具有优先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父母是因为感情破裂二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协商时可能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有些直接抚养人甚至拒绝就探望的时间、方式进行协商。如果父母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或者是直接抚养人拒绝协商,探望权人可以向抚养提起诉讼,要求抚养依法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法院应受理探望权人的请求,依法就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一般来说,探望的方式分为看望式和逗留式。看望式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的子女。两种探望方式各有优点和缺点。如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是不利于探望权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而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权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抚养人则要承担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逗留式探望对探望权人的要求更高。探望人不仅应该有较好的居住和生活条件,而且还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如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的,应该避免适用逗留式探望。逗留式探望还要求子女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一般只有在子女寒、暑假或其他假期才能适用。人民法院应根据有探望权父母的实际情况,根据子女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根据不同探望方式的特点,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权人按照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实施探望时,还应该考虑子女的意旨。如果子女不同意在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的探望时间接受非抚养一方的探望,探望权人不得强行探望。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三、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权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时,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
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保护探望权人的探望权,但是探望权也涉及到抚养方和子女的利益,可能损害相关人尤其是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加以限制。探望权中止制度,就是通过中止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探望权,来保护相关人的权益。但是探望权毕竟是探望权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中止探望权对探望权人影响很大,法律也应该从制度上保障探望权人的探望权不得任意剥夺。我国婚姻法为平衡两者利益,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了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和方式。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当父母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才能中止。如果父母的探望行为造成的是其他损害,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判决中止探望权。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既是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也限制了人民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