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
2017-09-06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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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补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宪法规定,子女从出生一刻就有自己的权利,其中包括获得父爱、母爱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利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更是社会未来安定的重要因素,规定探望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并对社会道德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从法律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离婚并不能消灭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父母离婚后,子女还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并没有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非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从立法目的上看,我国的亲子关系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在确定父母子女工作时,不仅要保护子女的利益,而且还应该关注父母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父母子女的整体福利。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与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是如何平衡父母探望的权利和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是探望权制度的关键。各国立法实践和婚姻法理论对此普遍认为:探望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应该受到限制甚至被暂时剥夺。我国探望权制度采用了这一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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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的权利义务主体
探望权是和直接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抚养方就成为子女亲权的主要担当人,即监护人,取得直接抚养权,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权则受到一定的限制,与此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也自然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也就是说,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直接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经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非抚养权一方的父或母自动取得探望权。因此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非抚养一方的父或母,而抚养方的父或母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利。这种协助义务一般包括: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本着方便探望人的原则,协商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决安排探望的时间。当子女拒绝探望时,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进行说服工作。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设置障碍,拒绝非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探望子女,否则就侵害了非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权利,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探望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和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因此不存在确权的问题。但是行使探望权,涉及到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