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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自由和正义(1)(3)

2017-09-08 05:55
导读:宪政正义为政治正义开启了一个新的价值趋向,这一趋向在人类历史中具有扭转乾坤的意义,这一逆转对于近现代的人类文明史具有绝对性的意义。以往的

宪政正义为政治正义开启了一个新的价值趋向,这一趋向在人类历史中具有扭转乾坤的意义,这一逆转对于近现代的人类文明史具有绝对性的意义。以往的人类思想史,对于个人与社会、自我与群体、公民与国家、自由与限制等多个层面上的价值关系,大多采取的是与宪政迥然不同的思维定式,虽然在这一定式之下也有各家各派之说,但与宪政思想所导致的革命性观念变革相比,这些学说的观点之不同,仍只是在同一个框架之内中的差异。按照古代的传统思想观念,或者神学政治的传统观念来说,个人即便有独立自主性,那也须溶汇于高于个人的群体组织系统,并作为整体秩序中一个环节而存在。所谓小我与大我、个人与集体、臣民与国家的关系等,其价值性仍偏重在整体利益的优先性和主导性上。例如,古希腊时代的城邦国家,罗马社会的共和国,民族国家中的君王,甚至基督教的教会等等,都是整体上大于个体之和的总体性占统治地位,在黑格尔哲学,特别是他的国家理论中,这一思想得到系统和极端的表述。至于东方中国社会的价值趋向,可以说比之于西方的这一传统思想定式,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国历来有“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传统美德,在国人心中,国家、朝廷、社稷、家族等占据着绝对主导性的地位,而个人、自我等则处于次要的地位,这种天下为公的价值取向决定了中国的政治正义论的总体性特性。 虽然在西方和中国的传统思想中也有一些反抗总体性的观念,如希腊时期的伊壁鸠鲁的个人功利主义、中国老庄的虚无主义等,都是总体性社会政治观中的不谐之音,但与宪政中的个人自由权利相比,它们并不能对总体主义构成真正的挑战。通观人类政治思想史,可以看到,只有立足于宪政基础之上的个体主义才是真正与传统总体性政治哲学相对立的一种全新的政治社会思想。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宪政所确立的个人原则,它从逻辑上打破了过去那种个别从属于一般的普遍逻辑,而确立起一种以个体为核心的个人主义政治逻辑。不是个人服从于集体,小我服从于大我,个体服从于国家,而是相反,国家、集体、天下、皇权、社稷、家族等等,它们的存在和目的仅仅是为了个人、自我,总的来说,不是个人为国家或政府而存在,而是国家或政府为个人而存在,它们的价值立足在个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些现实的人权基础之上。由此看来,宪政的政治逻辑针对东西方传统社会的政治逻辑来了一个巅倒,这个巅倒在十八世纪宪政制度确立之前是从来没有过的,虽然其中的一些个别内容也曾为一些思想家所提出和鼓吹,但相对说来还很不完整,还缺乏强有力的正义论支撑,没有获得充分的法治上的保障,往往作为异端邪说而没有容身之处。当然,正是这些不时涌现出来的强调个人权利本位的思想,它们构成了宪政正义论的历史性根源,并逐渐使宪政的思想观念丰富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正义论并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在西方社会政治思想的源流中成长壮大的,而一经确立就构成了人类政治的新篇章。 值得注意的是,浏览一下中西社会思想史人们会发现,即强调个体和个人的作用,甚至把个人和个体放到极端的位置,这并不是宪政的创新,例如,希腊思想中的伊壁鸠鲁学派、中国古代的庄禅思想等,它们都是非常强调自我的,而近代的功利主义、意志论和虚无哲学等,也都把个人利益或自我放在了中心的位置。但是,宪政的个人权利思想与上述各种思想有着根本性的区别:首先,伊壁鸠鲁学派、庄禅思想中的自我是对社会政治冷然漠视的抽象空虚的自我,它们由于对所处时代的社会政治悲观厌恶,因此把自我寄托在超然空虚的宁静心境或世俗生活之中,这显然与宪政所确立的政治法律框架之内的个体自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地位有着重大的不同。相比之下,宪政体制之下的个人原则是与社会政治生活密切相关的,甚至可以说,它们的基础恰恰在于宪政的社会政治、法律、经济之保障系统上。第二,宪政的个人原则虽然与功利主义等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们之间仍然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宪政的精髓在于自由主义,而不在功利主义,更不在虚无主义。因此,相比之下,宪政的个人原则又是低调的,保守的,它采取的不是自我的全方位实现,而是通过一种新的政治逻辑,致力于对政府和国家权力的限制上。与此相反,功利主义,特别是各种绝对的唯我主义却是积极的,富有战斗力的,力争全方位的实现所谓自我的本质。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到,宪政的自由主义和个人原则既不同于忽略社会政治的虚无主义也不同于高扬社会政治的乐观主义,它在社会政治态度上是低调的,甚至是有些悲观的,但是,这种悲观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悲观主义,而是一种积极性的悲观,即由于看到了人性的弱点和政治权力的危害而采取的稳键的政治哲学。 宪政作为一种制度性程序,它首先涉及政府的权力配置,这是宪政的第一个层次的内容。然而,如何配置政治权力,由谁统治,如何统治,统治的目的是什么,这些问题显然与宪政的正义有关。 在传统观念中,个人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一般是前者从属于后者的统辖关系,古今中外的官方政治思想历来把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关系视为天经地义的,并以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方式将其合法化。不但统治者这样认为,被统治者也是这样认为的,个人在法权关系中没有什么独立的地位。对于这种政治关系,在主流官方意识形态之外,也曾出现过诸如犬儒主义、庄禅思想的反抗,但这种反抗企图在政治法权之外寻求理想的个人家园,最终只能是留于幻想。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极端的政治思想,即所谓“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造反意识,这种看似革命性的政治观念古已有之,不但中国此起彼伏的农民运动,即便是西方的阶级斗争、无产者革命等等,也都属于此列。这种政治思想与政治虚无主义不同,它们诉求积极的政治革命,对既定的法权关系不认同,企图以革命取而代之。但是,应该看到,这类革命很多时候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具有革命所内涵的实质意义,它们虽然对所要反抗的法权关系采取了否定的态度,但是从内在的政治逻辑来看,它们所反抗的并不是这种法权关系的不公正逻辑,而只是反抗这种逻辑关系中的一方,并希望通过革命取而代之。其实,它们对这种法权关系是认同的,所不认同的是自己所处的位置,因此,它们的革命说到底不过是为了变换原有法权关系中双方的位置而已,而对于法权关系本身的逻辑,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变化。我们看到,通过这样一些革命,过去的统治者被消灭了,原先被压迫的农民成了皇帝、统治者,然而,实质并没有改变,最多不过是名词上有了变化,过去称为统治者的皇帝、君王、贵族等现在变成了人民、无产阶级、先锋队,但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法权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变革。 过去的那种法权关系无疑是不公正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那些犹如散沙一样的各种各样的个人,他们作为被统治者,在这种不平等的政治与法律关系中被视为工具和手段,从属于高高在上的统治者,遭受他们的压迫和奴役,自身没有独立的权利、尊严和人格,其生命、财产和自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于这种不公正的法权关系,前述的那些革命并没有从根本上予以破除,更没有建立一种新型的政治逻辑,虽然关系双方的主宾关系发生了变化,但其关系的非正义性依然如旧。如是观之,宪政的政治逻辑分明具有了实质的正义性。它所建立的新型的宪政法权关系,不是单纯变换主宾双方的位置,而是破除了这种不公正的政治关系本身,建立起新的关系。在此,统治者无论是君主、皇帝,还是人民、先锋队等,都不再享有绝对的威权地位,或者说,这种关系根本上就不是“统治”的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法权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是被授权的“统治者”,另一方是享有权利的“被统治者”,两者的关系并不是后者从属于前者,而是相反,前者组成的只是“有限政府”,其职责是为了更有效、更现实地服务于每个公民的合法需要。 宪政的政治逻辑便是这样一种立足于个人权利的逻辑,个人既不是幻想中的远离法权关系的自我,也不是企图通过政治斗争而成为统治者的自我,而是一些在社会的平等、共识的政治法权关系中不断丰富自己的私我。这里所说的私我,具有自己独立的生活空间,享有被法律所保障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私我并不意味着对政治漠不关心,远离社会政治法律生活,而相反,个人正是以他的私人性身份参与社会,介入宪政,可以说,没有这种私人性,宪政的法权关系也就失去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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