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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个普遍做法,就是尽可能地把国企改革纳入已有的民商法制度框架。与此同时,一些国家还制定特别法律,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进行分类规范。德国将国有企业分为公法上的国有企业和私法上的国有企业,前者指担负特别社会职能的企业(如邮政、铁路等),后者指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意大利将国有企业分为直接公有企业和间接公有企业,前者指所有权完全归政府所有的企业,后者指国家控股的公司。法国则分为全额股份控制企业、多数股份控制企业和少数股份控制企业。
颁布新法律也是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造的重要手段。新西兰1986年颁布《国有企业法》,以法律手段促使国有企业改善内部结构和经营机制。规定将国有企业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财政部和国有企业部充当持股人,公司董事会由这两个部任命。政府不干预公司事务,但通过多种方式对公司进行严格监督。该法实施后,国有公司普遍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各国还十分注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改革的正常进行。法国在80年代未90年代初的国企改革中,针对国有企业民营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异常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如规定国有资产出让必须公开招标并且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规定企业股份公开和分批出售,严禁垄断和投机;限制外资股,以维护本国资本在关键领域的主导地位。
总之,世界上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由政府颁布法令进行国有企业改革,这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成功做法。相比之下,我国国有企业量多面广,市场经济立法又起步较晚,因而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显得更为繁重和紧迫。
第二部分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关于建立科学的产权制度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要求中,产权清晰居于首要地位。在国企改革中,如何实现产权清晰?我认为,一是要采用现代企业的产权构造模式,二是要实现国家出资人代表到位。此外,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过程中的职工持股问题也需要研究。
1.现代企业的产权构造模式
政企分开,是实现企业产权清晰化的重要目标。当前,在这个问题上,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政府干预过多,企业不能充分地自主经营;二是国家出资人虚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按照现代公司法的产权制度原理,公司作为一个社会化的资本实体,必须在产权上和人格上与投资者之间划出明确的界线。为此,需要作出一种制度安排,把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转换为两种权利:股权和法人财产权,从而形成“投资者拥有企业,企业拥有财产”的现代产权结构。
股权在整体上代表着全体投资者对企业这一财产集合体的所有权。投资者只能通过股东大会,作为一个团体来对企业这一整体财产享有和行使所有权。从个别意义上讲,股权代表着单个股东基于投资而享有的一系列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股东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