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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一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纲领性文件。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和一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理论问题。然而,这一课题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这里,我主要围绕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从法学角度提出一些见解。
第一部分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必要性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迫切需要法制的保障和促进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国企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需要依靠法制的保障和促进来推行。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国有企业改革越来越触及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予以调整。但法律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现阶段国企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一场伟大的制度创新,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调节、保障的功能。新制度的设计需要应用法律科学,新制度的建立需要采用法律形式,新制度的推行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以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企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必然伴随着复杂的利益冲突,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比如,企业的破产、兼并就需要一整套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就需要加快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制建设。要运用法律来建立准则、调整关系、维护秩序、稳定人心,妥善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要求,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方面的关系,为国企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依法保障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二十年改革经验的总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企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纵观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改革的每一项举措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呼应,改革的每一步前进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促进。例如,在“扩权让利”阶段,197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随后,制定了《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84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等法规。依据这些法规,从1984年起,短短一年内,全国各地实行扩大自主权试点的企业便达2.2万个,为进一步改革和立法打下了基础。在“两权分离”阶段,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建立了企业法人制度。1988年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同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暂行条例》,90%的国有企业在当年实行了承包制。1992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经营权范围,促进了政企分开和转变政府职能。在“制度创新”阶段,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同年12月,颁布了《公司法》,为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践表明,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是运用法律法规管理经济的探索过程,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在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战的关键时期,更需要发挥法制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使改革的成果获得法律的确认,使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国企改革的制度建设在权威性、普遍性和稳定性各方面都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用法律保障和推进企业改革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20世纪70年代未以来,为了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一些发达国家纷纷掀起国有企业改革浪潮。由于重视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这些改革不同程度地实现了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