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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企业法人设立的思考(2)

2017-09-09 01:06
导读:从建国到1990年7年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前的40 多年时间里,国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中国铁路企业的法人身份。中国铁路企业基本上沿袭了前苏联

  从建国到1990年7年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前的40 多年时间里,国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中国铁路企业的法人身份。中国铁路企业基本上沿袭了前苏联铁路业的管理模式,管理体制基本上分为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站段四个层次。管理方式是计划经济加上半军事化,全国铁路业由下而上一律按计划按命令执行。1990年7 月颁发的《铁路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中国铁路企业的三级法人设置。即,铁道部属于国家机关,铁路局、铁路分局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同时兼有法律法规授予的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近几年,铁路法人设置又有了一些变化,有的经铁道部决定撤分局建立了小铁路局,有的铁路局改为集团总公司,铁路分局改为铁路总公司。为发展铁路的多元经济,各铁路局、铁路分局和有的铁路局、铁路分局的处室以及站段按企业公司开办条件,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办起了公司或企业。现行铁路法人设立基本上按三种程序办理。一是由铁路法直接明文规定。二是经铁道部决定改制。三是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

  由于对铁路企业属性归类不明,现行铁路法人设置存在严重弊端。第一,机关法人与企业法人双重身份并存。铁路部是国务院主管铁路的职能部门,属于国家机关法人,但又以企业的身份组织全国铁路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安排产、供、销。铁路局、铁路分局是运输企业法人,但又行使一定的行政机关管理职权,并设有公、检、法,拥有司法权。第二,企业法人与事业法人难分。各铁路局、铁路分局都有卫生防疫站,都兴办了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第三,非法人单位设立法人。机关处室和站段不是法人,但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兴办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总之,现行铁路法人设置,即不象国家机关,也不象事业单位,又不象企业。这种状况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在铁路业处于垄断地位时期无损大局,在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启动初期也勉强能应付。然而,当我国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已经基本确立的今天,铁路业才深感到这种不伦不类的法人设置,参与市场经济时困难重重。铁路企业以国家机关身份去处理一些事务或者纠纷,社会上总认为你是企业,难以开展工作;铁路企业以企业的身份去参与市场竞争,上下左右都是公公婆婆。诸如用工权、财产处理权、生产经营权、分配权、客货运输定价权等诸多权利受到限制,例如,运价全国铁路不管南方铁路还是北方铁路,山区铁路还是平原铁路,春运高峰还是酷暑淡季,全国铁路一年四季的运价一个样,每涨1分或降1分都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国家还规定了享受半价的一些旅客对象。这种背离市场供求关系和不计成本投入的定价,导致铁路业无法用价格杠杆去调整运能与运量的矛盾。铁路有时本来是优势却变成了劣势;铁路单位以事业单位身份去开展活动,国家又不投入人力和资金,铁路单位办社会的包袱越来越沉重,而且有时社会还不予认可。当前,铁路单位潜伏多年的危机已经开始暴露,全国铁路客货运量在全国客货总运量中已由鼎盛时的60%以上降至40%左右。经济效益大幅度滑坡,债台高筑,大多数分局一级负债就达数亿元。职工收入、福利也大幅度下降。为此,笔者认为,国家尽快明确铁路的法律身份,让铁路去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去拼搏,去求生存,求发展。

  铁路单位的本来面目就应该是企业。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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