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高等教育中的角色-从宪法看政府与大学(2)
2017-09-09 01:10
导读:此外,大学享有自治权并非意味大学之组织及运作完全不受限制,多 数学 者皆认为大学自治仍应受到一定之限制,毕竟大学自治是手段,学术自由之保障
此外,大学享有自治权并非意味大学之组织及运作完全不受限制,多
数学者皆认为大学自治仍应受到一定之限制,毕竟大学自治是手段,学术自由之保障才是目的,国家为了保障教师、学生之学术自由,履行其对学术自由基本权利之「保护义务」,使其免于学术以外其它外在势力之干预,同时避免大学自治成为封闭、反动、自甘堕落与学阀把持的学术孤岛,仍必须对大学自治作若干之限制。但对大学自治之限制,基于大学自治为学术自由保障之核心要素,当然必须符合宪法第23条之公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授权明确性原则及比例原则之要求[6].然而,私立大学与公立大学不同,除了非由各级政府所设立,不依靠政府编列预算支应,而系依靠私人捐资及学费收入等维持运作外,并应受到宪法私人兴学自由之保障,享有经营管理、形成校风及选择教师、学生之自由等,自然对于私立大学之监督不应较公立大学为严格,甚至应该容许私立大学享有较公立大学更广泛的自治范围与自主空间,才能真正符合宪法保障私立大学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以及私人兴学自由之旨趣。
(二)私人兴学自由
我国宪法第11条所谓的「讲学自由」其内容,除应包括「学术自由」之保障外[7],多数学者亦认为更应该包括「私人设校讲学之自由」[8](亦即「私人兴学之自由」)在内。[9]因为私人兴学系我国悠久之传统[10],也是台湾历史上早已存在且延续至今之教育制度中的重要部分[11].并且,我国宪法第162条规定:「全国公私立文化教育机关,依法律受国家之监督。」明白表示我国教育文化机构采公、私并存之二元型教育制度,国家并无垄断教育事务之权力。并且,宪法第167条第1项第1款规定,国家对于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应予奖励或补助。此不但是国家之义务,也是宪法对立法者之「宪法委托」(Verfassungsauftrag)[12],而非仅是不具拘束力的「方针规定」而已。同时,私人兴学在现代国家中所被期待的角色是替自由、民主及多元化社会中的学校制度创造一个多样性及容许自由选择的基础[13],藉由提供政府所设一般学校所不包括的特殊形态之教育或提供各种类型及型态的学校,来丰富国家的学校体系。[14]因此,并无否认宪法保障私人兴学自由之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再者,我国宪法上之讲学自由除包括对私人设校讲学之兴学自由的保障外,亦具有「制度性保障」之功能,而「私立学校制度」便是宪法上讲学自由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