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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的言论自由与经营者的名誉权之间 ——(2)

2017-09-09 01:19
导读:恒升公司认为上述三方的言论和报道有诽谤、侮辱内容,侵害其名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请司法保护。 一审判决要旨:1.王洪并非该电脑的购买

  恒升公司认为上述三方的言论和报道有诽谤、侮辱内容,侵害其名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请司法保护。

  一审判决要旨:1.王洪并非该电脑的购买者,不是恒升商品的消费者;2.《上大当》一文未能客观全面地介绍恒升集团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过程……,主观上明显存有毁损恒升集团名誉的故意;3.王洪在其主页上开设留言板(注:实为提供链结),收有大量侮辱恒升集团的文字,构成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4.《微电脑世界》发表了王洪含有侮辱性的评论,《生活时报》称“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完全失实,损害了恒升名誉权。(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海民初字第3538号。下同。)

  本案基本法律问题:1.第一被告王洪是不是消费者这一问题对于本案诉由名誉权纠纷来讲,是否为重要事实?第一被告王洪是不是《消法》上保护的消费者?

  2.第一被告王洪在《上大当》一文及其主页上关于原告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所作的陈述,是否虚假而构成诽谤?被告王洪将恒升电脑称作“垃圾”、“豆腐”,是否构成侮辱?

  3.第二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所属《微电脑世界周刊》的报道,转述王洪把恒升电脑称为“垃圾”、“豆腐”的评论,是否构成侮辱?第三被告《生活时报》社的报道,是否虚假而构成诽谤?第一被告王洪在网上提供指向留言板的链结,应否对他人在留言板上的言论负责?

  4.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中,法官应如何探求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为了使论证的结构变得清晰,本文将按照列出相关材料、提出法律问题、法律分析和结论的步骤展开。

  二、消费者身份问题

  一审判决认定:

  1997年8月5日,科华公司在安特明公司购买恒升SLIM-I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14200元,交款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成。

  被告王洪举出科华公司及王立成的证言,证明是其自费购买该电脑。

  一审判决认为:

  由于王洪并非该笔记本电脑的购买者,并不是恒升集团商品的消费者,其在网上发表文章介绍其‘上大当’的行为,并称‘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他的BBS上面去’,其目的并非是善意的解决纠纷,而是主观上明显存有毁损恒升集团名誉的故意。

  一审法院法官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判决书中对于有必要说的问题都说了。譬如根据法庭质证,不是王洪本人掏钱买的恒升电脑,因此,他不是恒升的消费者,也就谈不上“我买电脑上大当”。(注:“判赔50万可起惩戒作用”,《南方周末》1999年12月24日第5版,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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