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恒升公司认为上述三方的言论和报道有诽谤、侮辱内容,侵害其名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请司法保护。
一审判决要旨:1.王洪并非该电脑的购买者,不是恒升商品的消费者;2.《上大当》一文未能客观全面地介绍恒升集团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过程……,主观上明显存有毁损恒升集团名誉的故意;3.王洪在其主页上开设留言板(注:实为提供链结),收有大量侮辱恒升集团的文字,构成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4.《微电脑世界》发表了王洪含有侮辱性的评论,《生活时报》称“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完全失实,损害了恒升名誉权。(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海民初字第3538号。下同。)
本案基本法律问题:1.第一被告王洪是不是消费者这一问题对于本案诉由名誉权纠纷来讲,是否为重要事实?第一被告王洪是不是《消法》上保护的消费者?
2.第一被告王洪在《上大当》一文及其主页上关于原告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所作的陈述,是否虚假而构成诽谤?被告王洪将恒升电脑称作“垃圾”、“豆腐”,是否构成侮辱?
3.第二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所属《微电脑世界周刊》的报道,转述王洪把恒升电脑称为“垃圾”、“豆腐”的评论,是否构成侮辱?第三被告《生活时报》社的报道,是否虚假而构成诽谤?第一被告王洪在网上提供指向留言板的链结,应否对他人在留言板上的言论负责?
4.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中,法官应如何探求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为了使论证的结构变得清晰,本文将按照列出相关材料、提出法律问题、法律分析和结论的步骤展开。
二、消费者身份问题
一审判决认定:
1997年8月5日,科华公司在安特明公司购买恒升SLIM-I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14200元,交款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成。
被告王洪举出科华公司及王立成的证言,证明是其自费购买该电脑。
一审判决认为:
由于王洪并非该笔记本电脑的购买者,并不是恒升集团商品的消费者,其在网上发表文章介绍其‘上大当’的行为,并称‘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他的BBS上面去’,其目的并非是善意的解决纠纷,而是主观上明显存有毁损恒升集团名誉的故意。
一审法院法官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判决书中对于有必要说的问题都说了。譬如根据法庭质证,不是王洪本人掏钱买的恒升电脑,因此,他不是恒升的消费者,也就谈不上“我买电脑上大当”。(注:“判赔50万可起惩戒作用”,《南方周末》1999年12月24日第5版,下同。)